強化責任 賣家跑了網站得先行賠償 消費者李先生今年7月在第三方平臺上購買相機,出現問題后找網絡交易平臺投訴賣家,可平臺給出的調查結果是,“只有賣家的身份證和手機聯系方式,經營者的單位名稱不詳,具體經營地址不詳,缺乏對經營者基本信息的有效監督和管理”,李先生因此得不到任何賠償。
“賣家跑了,消費者只能認倒霉”,這種“窩囊氣”將成為歷史。新《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 ,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解讀】對網絡交易平臺應當承擔的責任,消協解讀稱,一是在無法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承擔先行賠償責任 ;二是在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平臺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擔連帶責任;三是網絡交易平臺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防止承諾不兌現。
對第三方平臺的責任明確,有助于解決實踐中網購異地消費,一旦發生糾紛難以找到經營主體,消費者的索賠權得以保障實現。需要特別關注的是,本條所講主要是網購買賣合同中,網絡交易平臺何時承擔責任的問題。
關鍵詞二:“三包”規定
“三包”擴容 首次將全部商品納入范圍 “三包”規定的修改,也是此次《消法》修訂的一大重點。據中消協介紹,“三包”規定是實現產品質量擔保的一種方式。從1985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出臺起,有關行政部門按照產品不同屬性分別制定了一些“三包”規定,比如: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農機、汽車等。到目前為止,消費領域共有20余種商品享有“三包”規定,但覆蓋范圍過窄,沒有專門“三包”規定的商品就成了糾紛高發區域。
新《消法》中,第二十四條明確稱,“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 ,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 ,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解讀】中消協解讀表示,該條對“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商品”,明確稱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并明確了7日之后經營者應承擔退貨、修理、更換義務的情形,這正是擴大了“三包”規定的適用范圍,將原有“三包”規定涉及的僅20余種商品,擴大到了全部商品。
退貨延限 起始日從開票日改為交付日 老“三包”規定還有一個缺點,就是退貨時限過短。新《消法》明確將“三包”期限的起始時間改為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明文表述為“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這在一定程度上延長了退貨時限。
中消協、市消保委解釋稱,過去 ,“三包”起算時間是按開具發票之時,但是,有的商品從開具發票到貨物交驗安裝調試完畢,可能還會有將近一周甚至更長的時間,如果將這段時間也納入三包期限,實際上是間接縮短了三包期限,有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物權法》有關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的規定。
【解讀】新《消法》有關“三包”規定的條款明確了消費者的優先退貨權,規定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更換、修理。解讀過程中,中消協、市消保委還特別提醒消費者,依照“三包”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保護隱私 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應賠償 才買了新車就有人來推銷保險;剛生完孩子就接到了孕嬰產品銷售商的問候電話;新房鑰匙還沒到手,裝修公司就上門“拜訪”;剛拍完婚紗照,第二天婚慶公司就電話推銷婚慶策劃產品;買一次化妝品,推銷化妝品的電話就騷擾不斷……這一切消費案例都存在個人信息泄露的疑點。
中消協在解讀中表示,消費者個人信息也是一種財產,越來越多的企業單位利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機會,收集、出售消費者的信息。將“個人信息應當受到保護”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權益確認下來,是此次《消法》修訂的一大亮點。新《消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新《消法》中新增了一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 、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中消協、市消保委指出,針對現實中個人信息泄露、騷擾信息泛濫的情況,本條規定明確了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原則。
但新《消法》同時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 ,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中消協認為,這就規范了經營者對所收集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并且限制了商業信息的發送,對于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一旦泄露了個人信息,新《消法》第五十條認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解讀】中消協解讀表示,我國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尚無專門法律,但已有多部相關法律、法規涉及其中內容。但有關規定較為零散,缺乏頂層設計。而此次新《消法》作出了消費領域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規定,對指導具體領域的維權工作具有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