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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為消費者"撐腰" 部分酒店仍禁自帶酒水

2014-03-26 13:52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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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記者在本市某高檔酒店內仍看到"謝絕自帶酒水"的標識。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自帶酒水需收取開瓶費”……在日常消費中,消費者對這樣的規定并不陌生,對上述規定的合理性也存在著質疑。3月15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明令餐飲店不得有禁止顧客自帶酒水、設置包間費、收取開瓶費等行為,然而近日記者暗訪諸城市區各檔次餐飲店發現,有商家完全無視新《消法》的規定。隨后,記者采訪了相關律師,該律師表示,新消法實施后,市民再遭遇此類行為,可到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維權。

  ■記者調查

  自帶酒水要加收服務費

  市民馬先生在位于繁榮路的一家中檔餐廳訂了包間,帶了兩瓶白酒和一瓶紅酒到酒店后,卻被告知不允許自帶酒水。

  “柜臺一側寫著謝絕自帶酒水的字樣,但是我們的酒已經帶來了,協商之后酒店同意使用,但是要加收30元服務費。”馬先生告訴記者,親戚中還有兩個小孩,原本想在旁邊的超市買些果汁,但飯店工作人員說飲料不允許自帶。“1L的匯源果汁超市才賣14元,酒店里卻標價28元,直接翻了一番。”

  記者隨機走訪了城區十余家檔次不同的酒店,發現仍有個別酒店不允許自帶飲料和啤酒。采訪中記者還發現,多數酒店提供的200ml盒裝的果汁、酸奶等飲料,價格多在每盒28元上下,超市中很難找到相同的產品,但相同廠家的1L盒裝果汁超市標價為14元,價格、含量差距明顯。

  “飲料畢竟購買者不多,酒水已經允許自帶,我們總要在別的地方找點利潤。”繁榮路一家酒店經理坦言,飲料進了飯店,身價翻了至少一番,但受限于使用量,并沒有太多利潤。另外,自帶酒水產生的20元包間費是給房間服務員的服務費,酒店并不分成。“這是行業內默認的規定,幾乎所有的酒店都是這樣,菜品利潤太低,單靠這些根本支付不了工人的服務工資。”

  ■市民

  鮮有針對“霸王條款”維權投訴

  市民馬先生表示,他一直很反感餐飲店謝絕自帶食物和酒水這樣的規定,他說:“這肯定是霸王條款,憑什么不讓自帶?我認為自帶食物和酒水其實對商家來說并不會減少太多利潤。”他表示,新消法實施后,如果出現類似情況,他肯定會和商家據理力爭,并通過投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賈女士也曾遇到過類似的不愉快經歷,“一群朋友帶著一瓶喜歡喝的酒,打算吃飯的時候慶祝,結果餐館非得加收開瓶費。由于人多,懶得換地方,所以只能交費,這是變相地強制消費。有時候還會遇到有保底消費的餐館,我們人少但又喜歡他家的味道,就只能使勁兒點菜,或者挑著貴的點,最后就會導致浪費。”

  市民謝先生則表示,在明確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商家對消費者自帶酒水的行為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是可以接受的。

  記者在對市民進行采訪時發現,受訪者中沒有任何一位會針對“霸王條款”向有關部門進行維權投訴。問其原因,部分消費者表示過去不知道餐飲業的“霸王條款”不合法;部分消費者認為維權時間長,成本高,不想為了幾十元的額外支出鬧得不愉快。

  ■轉變

  餐館貼出“歡迎自帶酒水”告示

  “禁止自帶酒水”即將成為明日黃花,本地餐飲行業對此是否已做好了迎接消費者光明正大帶酒水進店的準備?

  在興華路一家普通的小餐館內,玻璃窗上甚至貼有“歡迎自帶酒水”的告示。餐館老板王先生告訴記者,開業之初他們就是這樣做的,“我們尊重消費者的選擇,而且從開業到現在,消費者的反映也都還不錯,覺得沒有強迫感,消費環境比較輕松。”

  調查:部分酒店仍禁帶酒水

  隨后,記者又走訪了分別位于繁榮路、密州路上市區5家較為知名的酒店餐廳。針對記者提出的可否帶酒水進店消費的要求,有3家餐廳工作人員表示,該店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3月15日開始施行新《消法》,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 。”對此,工作人員較為茫然地說,“新《消法》?我們不知道,我們目前沒有接到公司允許自帶酒水消費的通知。”

  另外兩家餐館均表示消費者可以自帶酒水 ,商家不會收取開瓶費和所點菜品外的任何費用。而位于中央大街的兩家餐館則仍有“霸王條款”的蹤跡。其中一家為西餐廳,消費者可以自帶酒水,但餐廳會按就餐人數來收取不高于50元的服務費,另一家為火鍋店,店內貼有“禁止自帶酒水”的告示,明確表示不允許自帶酒水 。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用鮮榨果汁、特色飲品吸引消費者,是不少餐館應對新法之策。許多餐館經營者表示,菜品以及服務上的創新、盈利模式的轉型已成為餐飲業立足市場的生存之道。

  解讀:新消法為消費者“撐腰”

  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對上述“霸王條款”做出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諸城市法恩律師事務所丁律師告訴記者:“ 從法理上來講,二十六條排除了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有了具體的法條支持,消費者維權將更有力。但認定‘霸王條款’無效的后果僅代表交易無效,也就是說商家只需返還消費者因無效條款產生的費用,它并不是一種懲戒性的規定。要徹底消除‘霸王條款’,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不僅是依靠相關部門的嚴格執法,還需要餐飲行業的自律,更需要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增強。”

  消費者如果在餐館就餐時遇到“霸王條款”,可以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現場投訴,也可撥打12315進行電話投訴。同時,消費者應該妥善保管好消費憑證作為投訴依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記者 王清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本文地址:http://zhucheng.bandao.cn/news.asp?id=239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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