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商執法人員的一再要求下,中介拿出了幾份沒有簽訂的合同樣本 。執法人員在看了幾份后告訴記者,龔女士簽訂的那份《購買意向書》在違約責任里,如買方反悔不買上述房屋致使交易不成功的,賣方不退還定金(原
意向金)。對此賣方自愿從將收到的定金中取出50%作為居間方的勞務費用。而如果因為賣方的原因沒有完成交易,他們也將收取50%的居間方勞務費用。合同里面寫清楚了買賣雙方的責任,而他們居間方沒有任何的責任,這屬于明顯的“霸王條款”。
■處理消費者拿回意向金 對于龔女士的投訴,中介表示,簽合同時寫清楚了 ,他們所收的意向都是不會退的。工商人員告訴記者,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當事人作為房地產經紀機構如果未能居間成功,則只能收取必要費用,而當事人卻以格式條款的形式規定了收取服務傭金,即無論是否居間成功,當事人都可以獲得報酬,顯然違反了公平原則,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工商執法人員在檢查各項購房合同時,發現都存在“霸王條款”內容,工商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修改合同格式,并對其進行嚴厲的行政處罰,同時對其他中介房產進行排查。經過本報記者協調和工商人員幫助,消費者拿回了5000元意向金。 文/圖 記者 董皓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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