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9:用工業用火堿浸泡牛肚
2015年6月份以來,王某某與其妻高某(已判刑)加工生產豬下貨、牛肚等肉制品,2人使用非食用的工業用氫氧化鈉(俗稱工業用火堿)浸泡牛肚,并將牛肚對外銷售。其中,王文濤負責購買原料、烹煮牛肚、添加工業用火堿,高某負責清洗原料、對外銷售。經鑒定,生產加工的半成品牛肚中的PH值為10.33。
王某某伙同妻子高某在食品的加工過程中,摻入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業用火堿,并將添加了工業火堿的食品對外銷售,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點評:本案系由青島市電視臺記者暗訪發現并報案?!肮I用火堿”系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中的非食用物質。
案例10:用“吊白塊”加工合成淀粉絲
2015年底以來,董某某未取得任何食品生產許可手續,私自開辦合成淀粉絲(人工翅絲)加工廠。在生產過程中,違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質,并冒用“巨昌”品牌銷售,涉案價值15萬元。經檢測,在其生產的成品及半成品合成淀粉絲中,檢出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及甲醛等有毒有害成分。
董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案例11:無證屠宰生豬
2013年5月份以來,趙某伙同妻于某某,在未辦理屠宰手續及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周邊養殖戶手中收購生豬進行屠宰,在未經檢驗檢疫的情況下對外銷售。截至案發,共屠宰生豬500余頭,銷售金額達人民幣80余萬元。經對趙某屠宰場內當場查扣的二份生豬肉進行檢測,沒有檢出沙丁胺醇、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等物質。
趙某、于某某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的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趙某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于某某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趙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點評:趙某屠宰場的生豬肉雖然沒有檢出沙丁胺醇、克倫特羅(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物質,但是其未辦理屠宰手續及許可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案例12:面條湯料中添加罌粟殼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間,遲某某在經營小吃部時,為吸引食客,違反國家規定,在加工的面條湯料中非法添加罌粟殼,至案發生產銷售金額為4萬余元。經鑒定,依法提取并送檢的面條湯料中含有嗎啡、罌粟堿、那可丁。
遲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法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幣八萬元。
點評:小小一碗面條,直接關系到消費者身體健康。本案彰顯了審判機關依法嚴厲打擊犯罪、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安全的決心。
案例13:用工業鹽假冒加碘食鹽
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己家中,以標有“中國高級精鹽”字樣的精制鹽為原料,使用“海藻碘鹽”字樣的包裝材料,進行分裝生產假冒的加碘食鹽。2016年3月份,將17包(每包50千克)精制鹽和加工的60箱“海藻碘鹽”(每箱50袋,每袋400克),分別以每包30元和每箱38元的價格銷售給調味品超市。案發后,在徐某某家中查獲假冒的“海藻碘鹽”44箱(每箱50袋,每袋400克)、大包精制鹽22包(每包50千克)及包裝機等包裝工具一宗。經檢測,查獲的“海藻碘鹽”均為精制工業鹽,不含碘成分。
徐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案例14:制售涼皮摻入非食品原料
2014年初至2015年7月13日,徐某某未辦理生產經營合法手續,為了使生產的涼皮筋道、賣相好,在生產涼皮中加入其從淘寶網上購買的涼皮改良劑、涼皮調面料等物質,又從夜市地攤購買了硼砂,在制售涼皮過程中加入硼砂,共計銷售3000余斤,銷售金額達7200余元。經抽樣檢測,查獲的涼皮檢出硼砂301.1mg/kg,涼皮改良劑檢出硼砂24.7mg/kg,涼皮調皮料檢出硼砂14.3mg/kg。
徐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硼砂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在生產涼皮食品過程中摻入,并在市場上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點評:衛生部《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第一批)的規定中,明令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硼砂。
[編輯: 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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