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5、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
2014年至2017年初,胡某在明知“德國黑金剛”等男性用壯陽類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等西藥成分,通過網絡購買該類男性用壯陽類保健食品,又通過網絡、物流等方式進行批發銷售,銷售金額達18萬余元。經檢測,被查扣的39種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西藥成分。涉案保健食品總價值為17 397.5元。
胡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應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點評:“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系列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中的物質。根據《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案例6:在散裝糧食上噴灑農藥滅蟲
2016年8月1日至4日,王某某在市場內經營糧油店,在其銷售的散裝糧食上噴灑農藥滅蟲,致銷售的糧食受污染。經檢測,查獲的玉米粒、毛綠豆、五常大米、花生等13種糧食中,均檢測出敵敵畏成分。
王某某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7:種植大蔥使用農藥甲拌磷
李某某在自己家的蔥地中,使用國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農藥甲拌磷殺蟲,將大蔥銷售給某大蔥收購點,郭某某到該收購點收集蔥葉帶回養殖場喂羊,導致飼養的34只羊死亡,價值36760元。經檢測,在大蔥中均檢出甲拌磷成分。
李某某使用國家明文禁止使用的農藥甲拌磷,并對其種植的有毒、有害的大蔥進行銷售,并造成了他人所飼養的羊部分死亡的后果,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點評:經檢測確認,送檢的大蔥樣本檢出含有農藥甲拌磷成分,含量在0.022-0.072mg/kg不等(國家標準限量0.01mg/kg),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
案例8:用亞硝酸鹽腌制咸鴨蛋
2015年4月份至2016年4月份,陶某某從身份不明人處,購進8噸粉狀鹽產品、3噸塊狀鹽產品,使用上述兩種鹽產品腌制咸鴨蛋,共銷售44624斤。公安機關和食藥、鹽政部門聯合檢查,檢測出陶某某使用的粉狀鹽產品、塊狀鹽產品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標準,且含有亞硝酸鹽。
被告人陶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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