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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3月14日消息 第36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來臨,今天上午,青島中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2017年青島全市法院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十四個典型案例。自2017年3月至今,青島全市法院共審結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52件,對81名被告人判處了刑罰。
發布會現場
據了解,這些案件有以下特點:涉案罪名相對集中,52起案件所涉罪名分別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2件,非法經營罪15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3件,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2件。犯罪行為方式主要是:用工業松香給生豬褪毛,使用國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農藥甲拌磷殺蟲,運輸白菜噴灑含有甲醛的防腐劑,用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藥品等。家庭成員共同犯罪比例較大。52起案件中,夫妻、親屬等家庭成員共同犯罪的有19件,占36.5%,例如,用工業松香給生豬褪毛、用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大多是夫妻共同參與加工生產或家族經營。
青島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從嚴懲處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對于犯罪數額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具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一律判處實刑。去年審結的52起案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17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55人。從嚴控制緩刑適用,緩刑只適用于在家庭成員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認罪悔罪的極少數從犯。加大財產刑處罰力度,判決罰金260萬元,實際收繳140萬元。在審判中,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正確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法律界限。被告人均認罪悔罪,保證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食品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青島法院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將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原則,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法官提示:
依照法律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為犯,被告人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通訊員 時滿鑫 王俊陽 文 劉子琳
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例
案例1:用工業用火堿、工業用甲醛加工小銀魚 2014年7月至今,被告人馬某某利用工業用火堿、工業用甲醛等化工產品加工有毒、有害的小銀魚,批發銷售獲利。期間,安某某從事記賬、銷售及安排接送貨物等活動;劉某某根據馬某某安排用工業用火堿、工業用甲醛等化工原料大量加工小銀魚并發貨、送貨;陳某某跟馬某某打工,根據馬某某安排生產并接貨、銷售。個體商戶李某某明知小銀魚系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加工后,仍然購進銷售。
馬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安某某等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不等的的有期徒刑,并處一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
點評:本案從生產到銷售一條龍服務,在當地海鮮市場經營時間較長,影響較大。安某某等人均系打工人員,他們明知馬某某生產、銷售利用工業用火堿、工業用甲醛等化工原料加工過的小銀魚,仍然參與生產、送貨等行為,與馬某某構成共同犯罪。啟示人們,維護食品安全,人人有責,切不可助紂為虐。
案例2:頂風作案銷售“巴西牛肉” 施某某系個體工商戶,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間,其明知“巴西牛肉制品”系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為獲取非法利益,仍從廣東省番禺市購入“巴西牛肉制品”,對外銷售“巴西牛肉制品、巴西牛腩筋、牛寶等牛下貨”,銷售金額約68萬元。
施某某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巴西牛肉及牛制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
點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即構成犯罪。
案例3:工業松香用于家禽褪毛并銷售 2016年2月至5月17日期間,劉某某在菜市場經營的家禽屠宰點內,使用國家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松香對鴨、鵝進行褪毛并在市場上銷售。案發后,查獲并扣押疑似松香的黃色晶狀固體76公斤、黑色膠狀物質5公斤。經鑒定,主要成分為松香酸(工業松香)。
劉某某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點評:使用國家明文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工業松香為鴨、鵝褪毛,并加工成有毒、有害食品進行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劉某某主動投案,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案例4:白菜上噴灑含有甲醛成分防腐劑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馬某某為使收購的白菜在長途運輸中保持新鮮,指使工人向白菜根部噴灑非食用物質甲醛。公安機關在收購白菜的現場扣押已經噴完甲醛的白菜1500余公斤,綠色噴壺一把,白色方桶一個,經鑒定,扣押的綠色噴壺和白色方桶內的液體中均檢出甲醛成分,含量分別為116.45g∕kg、267.90g∕kg。馬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馬某某在食用農產品運輸、貯存過程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均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點評:《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后,加重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的處罰,只要有生產、銷售有害食品行為即構成犯罪。此案中,馬某某添加禁用食品添加劑,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是食品生產、銷售者保障食品安全,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