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王洪智 通訊員 時滿鑫 報道
半島都市報3月6日訊 在108個國際婦女節即將到來之際,3月6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家事審判工作和青島法院繼承糾紛典型案例。
2017年,青島兩級法院共審結家事案件14824件。青島法院堅持“促進家庭文明、維護社會和諧”工作理念,妥善化解家事糾紛,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青島法院積極推進家事審判改革,建立符合家事審判特點的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推進家事審判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市兩級法院均成立了家事審判專業化團隊,共有家事審判法官160多名。完善家事糾紛化解聯動工作機制,抓好反家暴審判的點線面,推廣實行財產申報制度,對涉及離婚財產分割的案件,引導當事人如實申報家庭財產。健全家事案件跟蹤、回訪及幫扶制度,制度實施以來,全市法院共回訪當事人4500人次。推行婚姻冷靜期制度,明確可適用冷靜期制度的情形,法官主動了解把握雙方當事人的相關情況,適時加以疏導、教育。
青島中院發布的十起繼承糾紛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維護家庭、婚姻、親情關系穩定的家事審判基本功能定位,涉及親子鑒定、遺產分割、遺囑效力、遺贈扶養協議、老人的居住權利等問題。
十大繼承糾紛案例
1
親子鑒定確認
繼承人主體資格
——修叢某、修雙某、韓某麗與修某敬、修某繼承糾紛案
[案情]韓某麗與被繼承人修某輝1999年12月登記結婚,婚前生育雙胞胎修叢某及修雙某。修某敬系被繼承人修某輝之父,修某系修某輝與前妻所生之子。修某輝去世后,產生繼承糾紛,修某敬、修某對修叢某、修雙某的繼承主體資格提出異議,堅決不認可修叢某、修雙某為修某輝之子。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鑒定,鑒定意見為:傾向于支持修某敬與修叢某、修雙某之間有祖孫關系。據此法院確認了修叢某、修雙某法定繼承人的身份,依法分配了修某輝的遺產。
2
土地補償費
不應作為遺產分割
——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與慈某繼承糾紛案
[案情]慈維某系慈某、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之父,慈某名下承包的土地來源于其父慈維某名下的承包土地。根據慈某提交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涉案土地屬于家庭承包,慈某為承包方代表。慈維某于2014年去世,2016年9月口糧地被征用,因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并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委會與慈某簽訂土地補償協議,由慈某領走土地補償款192000元。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起訴慈某要求繼承分割土地補償款。法院經審理,判決承包土地補償款不屬于遺產,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3
從細節入手認定
共同遺囑的效力
——王某藤與王某英、王某俠繼承糾紛案
[案情]被繼承人王某燕、曲某賢系夫妻關系,生育王某英、王某俠,王某藤系王某英之女。王某燕于2010年9月8日死亡,曲某賢于2008年1月5日死亡,留有市北區即墨路房屋一處。王某藤提交的遺囑載明:“某英、某俠,你父母已屬晚年,留下遺言,現住即墨路房子由我名下購買房屋及土地的所有產業權。吾意將此房交與長孫女王某藤接收繼承產業權。你們等勿要爭執,還要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某藤自幼至今左右服侍,工資收入全部交家,一同費用。故將此房的房產及土地產權交與王某藤全面繼承。特留遺書,此囑。父親王某燕親書右食指(捺印)母親曲某賢代筆右食指(捺印)貳零零陸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藤提交的遺囑雖有瑕疵,但可以認定是被繼承人王某燕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王某燕所立遺囑予以認可;被繼承人曲某賢則是由王某燕代為簽名,雖有捺印,但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該遺囑是曲某賢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具有排它性,且有瑕疵,對被繼承人曲某賢所立遺囑部分不予認可。
4
存在明顯瑕疵
代書遺囑無效
——戰某彩、戰某與戰某華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情]戰某美與于某香系夫妻關系,雙方婚后生育3個子女,戰某彩、戰某、戰某華。戰某美于2014年去世。戰某美與于某香擁有坐落于萊西市的房屋1套。2016年4月,于某香住院期間立代書遺囑一份并有全程錄音、錄像。經法院查明,于某香立代書遺囑時醫院已經下達病危通知書,從錄音錄像看,其躺在病床上,鼻子上插著氧氣管,神志不清,宣讀遺囑內容時無任何表情,且錄音錄像有間斷。法院判決認為不能確定遺囑是于某香的真實意思,其所立代書遺囑無效。
5
打印遺囑是否有效
真實意思表示是關鍵
——隋某與鄒某繼承糾紛案
[案情]臧某榮育有女兒隋某、兒子鄒某。鄒某提交臧某榮所立遺囑一份,該遺囑載明,有房屋一套,死后由兒子鄒某繼承。立遺囑人處有臧某榮簽名及捺印,見證人劉某月、楊某蘭簽名并捺印。隋某對遺囑不認可,認為系打印形成,不符合自書遺囑形式要件,應為無效。
法院認為,不能簡單以遺囑形式系電腦打印而認定遺囑無效,簽字捺印是否系本人書寫、處分個人財產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判斷遺囑效力的關鍵。見證人并未看見臧某榮在遺囑上簽字捺印的過程,臧某榮簽印是否其本人所為無法確定。根據舉證距離遠近等因素,法院要求鄒某進一步舉證,進行筆跡和捺印鑒定以證實遺囑真實性,鄒某不同意,應承擔不利后果。該份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的實質要件而無效。
6
繼承遺產應先
清償所欠債務
——劉某風、劉某桂與劉某權繼承糾紛案
[案情]劉某亭與妻子劉某花共生育三個子女:劉某風、劉某權、劉某桂。劉某花于2012年10月死亡,劉某亭于2015年7月死亡。爭議房產原登記在劉某亭與劉某花名下,現登記在劉某權名下。2012年1月,劉某亭和劉某花二人與劉某權簽訂贈與合同,約定將爭議房產全部贈與劉某權所有。后劉某亭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劉某權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要求劉某權返還贈與的爭議房產,法院判決撤銷贈與合同中劉某亭的份額(全部房屋的50%),劉某亭、劉某權各享有50%的所有權。2015年6月,被繼承人劉某亭立下遺囑,將上述房產份額歸劉某風、劉某桂繼承。劉某權主張購買涉案房屋時其出資372224.2元,并出資10萬元予以裝修,還出具了劉某亭與劉某花書寫的欠條。
法院認為,被繼承人劉某亭生前將贈與行為依法撤銷,劉某權支付的相應購房款及裝修款,對劉某亭而言已經沒有合法根據,據此形成不當得利之債。劉某亭去世后,其享有的爭訟房屋所有權份額由劉某桂、劉某風繼承,對劉某亭的不當得利之債依法應由劉某桂、劉某風在所繼承遺產范圍內予以承擔。因此判決劉某桂、劉某風在所繼承劉某亭遺產范圍內各支付劉某權118056元。
7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分配遺產可以多分
——鄧某祖、翟某與鄧某庭繼承糾紛案
[案情]鄧某祖與鄧某庭系被繼承人鄧某松、翟某婚生子女。2016年鄧某松去世,名下留有存款34萬余元。鄧某祖、翟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上述存款。鄧某庭提交鄧某松與翟某2012年自書遺囑一份,遺囑中稱:“我的兒子鄧某祖只要父母的住房,父母不給,鄧某祖和妻張口就罵動手就打。鄧某祖的母親沒有勞保,鄧某祖不管他母親吃不吃飯,不贍養,到現在已六年不上門,無條件繼承。”
法院考慮到被繼承人遺囑中所述鄧某祖不盡贍養義務,認為鄧某庭對鄧某松生前盡贍養義務較多,且翟某年老多病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對涉案遺產按照翟某50%、鄧某庭40%、鄧某祖10%的比例進行了分配。
8
遺贈扶養協議
效力優先于遺囑
——管某書等繼承糾紛案
[案情]被繼承人管某盛、孫某美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五個女兒分別為管某英、管某蘭、管某貞、管某書、管某愛。管某盛于2015年12月去世、孫某美于2014年11月去世,管某盛、孫某美生前留有位于西海岸新區平房4間。2004年3月,經管某盛夫婦同意,管某英的四兒子袁某出資對該房屋進行了翻建。2005年6月,管某盛立遺囑一份,內容為:“我在某村有四間房屋登記在我名下。四十年前我和老伴孫某美指定女兒管某英和女婿袁某友養老送終,當時已經寫了一份養老協議,由村干部作為在場見證并代筆寫下協議。女兒管某英夫婦這些年來很孝順,對我照顧很好,我經過慎重考慮,仍然決定在我去世后,位于某村的四間房屋由管某英夫婦繼承。”
涉案房屋已由管某英夫婦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管某盛、孫某美去世時,由管某英、袁某友夫婦為其送終。管某英提交由本社區17名居民聯名出具的證明一份,稱管某英結婚時,管某盛、孫某美夫婦將管某英之夫袁某友招為養老女婿,當時立下協議一份,內容為管某英夫妻二人為管某盛、孫某美夫婦養老送終,管某盛夫婦去世后,其所有家產及房屋歸管某英夫婦所有。因此,法院判決管某盛、孫某美名下平房四間歸管某英所有。
9
老人的居住權
應當得到保障
——白某氏與白茂某繼承糾紛案
[案情]1992年白某氏及其丈夫白某澤與兒子白敏某、白茂某協商分家以及養老等事宜,并立有分家單一份。分家單中載明“房子:白敏某分南屋四間,白茂某分北屋六間,其中老的住東二間至老的不在時,東二間歸白茂某所有,與白敏某無關。”
法院認為,結合當地風俗,對上述內容應理解為,白茂某分到北屋六間,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白茂某父母對其中東兩間享有居住權。白某氏起訴要求繼承分割北屋六間,于法無據。但是白茂某應當保證涉案房屋拆遷后白某氏享有拆遷前同等的居住條件。白茂某同意為白某氏提供相同條件的房屋,白某氏不同意。白某氏要求白茂某提供相應的租房費用,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房屋租賃市場實際情況,租房費用按1000元/月,暫計算10年,10年后白某氏可繼續向白茂某主張租房費用。
10
母子之間生嫌隙
法庭調解親情回歸
——劉某香與宮某全、宮某杰繼承糾紛案
[案情]劉某香系被繼承人宮某瑞之妻,有二子宮某杰及宮某全,宮某瑞2008年3月去世。登記在其名下房屋有兩處,一處由劉某香居住,另一處六間房屋由宮某杰與宮某全居住。宮某全、宮某杰在該村沒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一審法院判決,雙方在本村共有宅基地房屋兩處,雖均登記在宮某瑞名下,但根據我國農村風俗習慣及國家“一戶一宅”的宅基地政策,認定劉某香居住的房屋四間,其中兩間屬于被繼承人宮某瑞的遺產,宮某全、宮某杰居住的六間房屋未認定為宮某瑞的遺產。
劉某香上訴,二審期間法院經審理查明,因為該房屋糾紛,母子之間已經五年沒有說話,劉某香到法院開庭才知道自己已經有了小孫子。經過法官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劉某香居住的房屋四間歸劉某香所有;宮某瑞名下另六間房屋,宮某杰居住的東三間歸宮某杰所有,宮某全居住的西三間歸宮某全所有。母子之間和好如初。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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