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六:形式不完備的打印遺囑不能得到支持
—李某與王某某等四人繼承糾紛案
[案情]原告李某與王某于2006年結婚,雙方均系再婚,王某于2013年去世,四被告系王某與前妻婚生子女。原告提交打印遺囑一份及日記一篇,證明被繼承人將涉案房屋處分給原告所有。四被告對上述證據均不予認可,提出父親吩咐后事時,并未提到涉案房屋給原告,且遺囑上載明的時間是父親在ICU搶救的時間。本案的法官從法理、情理、事理等方面給各方當事人做工作,最終促使本案調解結案。
[點評]《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以機器打印方式印刷的遺囑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另外,僅在書信或日記中提到準備在死后對遺產處分的設想等,不能成為正式的處分決定,不能構成自書遺囑。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遺囑系打印件,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原告提交的日記載明的內容僅是被繼承人對原告的一種評價及對遺產處分的設想,也不能構成自書遺囑。
案例七:多份遺囑最后為準,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劉某與徐某某等三人繼承糾紛案
[案情]原告劉老太于2000年與三被告的生父徐某結婚。雙方均系再婚。涉案房屋徐某與其前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涉案房屋。原告拿出落款日期為2008年的公證遺囑一份,主張徐某以公證的形式將涉案房屋贈與原告。第一被告拿出落款為2012年6月的自書遺囑一份,載明被繼承人將涉案房屋分給第一被告。第三被告拿出落款為2013年1月的自書遺囑一份,載明被繼承人將涉案房屋分給第三被告。第二被告對上述三份遺囑均不認可,認為均是他們趁被繼承人與他們居住之際逼迫老人寫的,不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在三被告之間予以分割。在多次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法院判決涉案房屋屬于被繼承人的二分之一的份額按照公證遺囑予以處分。屬于被繼承人前妻的二分之一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在三被告之間予以分割。
[點評]《繼承法》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本案中,原告持有公證遺囑,其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余二份自書遺囑,故原告依據該份遺囑對涉案房屋享有相應的權利。遺囑人在立遺囑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同時不可處分他人的財產。涉案房屋產權的取得屬于遺囑人與其前妻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盡管產權登記在遺囑人一人名下,但屬于遺囑人與其前妻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本案中的被繼承人僅能處置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額,屬于其前妻的部分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
案例八:養老場所有缺陷,養老機構應賠償
—胡某與老年公寓生命權、健康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胡某入住被告的老年公寓,原告在往洗手間洗澡時被洗手間的門檻絆倒受傷。被告處原為招待所,后改造為老年公寓。經法院實地勘察,在事發洗手間門口留有約6厘米左右的門檻。鑒于老年公寓對于此潛在的危險因素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據此判決被告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
[點評]隨著養老類型由單純的居家養老向居家與專業社會養老結合的轉變,國家對社會養老事業投入的增加及養老觀念的轉變等因素的影響,老年人進入養老機構養老的數量急劇增加。作為專業人士的養老機構應從更專業的角度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對于設施的設置、配備等方面應更多的考慮老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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