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三:父母再婚子女仍需贍養
—宋某與宋某某等四人贍養糾紛案
[案情]原告宋某訴四個子女要求對其進行贍養,并定期回家探望。其四個子女辯稱,原告身體狀況良好,既有高額退休金,又有醫療保障,無需贍養。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本案根源在于四被告對于原告再婚行為不能接受,據此導致家庭矛盾,以致四被告聲明放棄對父親財產的繼承,并拒絕看望父親。該案最終調解結案。
[點評]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不因老年人再婚而終止。《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議老年人在遇到再婚等重大問題時,宜與子女公開、透明的商量,將自己的意見想法與子女多溝通,子女亦應在精神層面上對父母予以關注。
案例四:贍養義務乃法定,素有積怨也要履行
—張王氏與張丙贍養糾紛一案
[案情]原告張王氏起訴其三子張丙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被告張丙以當年分家不公且沒有照顧其孩子為由拒絕履行。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原告張王氏育有包括被告在內的三男兩女。原告張王氏生于1930年,其夫于2000年去世,原告張王氏沒有收入來源。法官在為被告講解了法律規定后,又從我國的傳統美德及母子天性等各方面給被告做工作,被告同意分擔原告的養老費、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最終促使本案調解結案。
[點評]子女不應以分家不公及當年未能照顧自己的孩子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我國法律規定,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贍養義務:(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本案中,被告不存在可以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依法應承擔贍養義務,不能因為其他矛盾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案例五:八旬老母贈與房產后反悔獲支持
—陳某等四人與劉某繼承糾紛案
[案情]原告陳某近80歲,其與配偶生育被告劉某及其他三個原告,陳某的丈夫在2014年去世。涉案房屋登記于原告陳某丈夫名下,系原告陳某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2013年某日,原告與其配偶及被告簽訂贈與協議一份,將涉案房屋贈與被告。并于同日簽署授權委托書一份,原告及其配偶委托被告全權辦理涉案房屋的拆遷事宜。被告于同日與拆遷辦公室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一份,約定涉案房屋貨幣補償金、搬遷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七十余萬元。兩日后,原告及其配偶找到拆遷辦公室要求將貨幣補償改為房屋補償。因被告拒絕將拆遷合同原件交回而無法辦理。被告依據上述贈與協議、授權委托書將涉案款項七十余萬元全部轉入己方個人賬戶。原告訴訟法院,要求被告返還拆遷補償款。法院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認定原告可以撤銷贈與,涉案房屋一半的拆遷款系原告丈夫的個人遺產。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所有原被告之間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法院判決后,被告按照判決內容履行了付款義務。
[點評]老年人生活能力下降,對子女依賴性增強,渴望子女的關注與照顧,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愿意將財產與子女共享,比如房子給子女住、存款給子女用,但部分子女受益后不思恃奉晨昏,反而變本厲啃老,老年人失望之余,將子女告上法庭。本案中,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不動產權屬登記變更前可以撤銷贈與。現有證據證明原告及其丈夫到拆遷辦一直主張撤銷該贈與,其撤銷贈與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贈與協議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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