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楓逸
今年以來,“兒童被留車內事件”在全國至少發生了12起,其中至少有5名孩子死亡。記者梳理發現,在這背后,因幼兒園教師、司機等疏忽致幼兒被困車內悶死,相關責任人第一時間會被警方帶走,并被刑事拘留。但父母將孩子遺忘在車內導致幼兒被悶死的,基本上就是父母自責了事,無一例被追究刑責。(7月30日《新京報》) 近年來發生的多起兒童被忘車內悶死事件,不乏由于家長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導致的。依據刑法規定,其行為已經具備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條件,理應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傳統道德、情感、家族宗法等因素,這種親人之間導致的過失行為,往往會被放棄追責。一方面,爺爺奶奶疏忽大意導致孩子死亡,孩子的父母幾乎不可能將兩位老人告上法庭;同時,在執法部門看來,孩子發生了這樣的悲劇,最傷心的莫過于父母,他們已經遭受了巨大打擊和痛苦,也就不忍心再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如果孩子是被遺忘在校車死亡,作為責任人的園長、接送老師、司機等都會被刑拘、判刑;相比之下,同樣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卻能免于刑責。這既有損法律平等和司法公正,更無助于增強廣大家長的責任意識,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上演。在西方國家,一旦監護人疏于監護兒童或者侵犯兒童的權利,就依法嚴懲監護人,例如罰款、監禁,甚至剝奪監護資格。美國法律就規定,不得讓不滿12歲的兒童脫離監護獨處,否則“后果很嚴重”。
情與法總讓人糾結,但二者是兩個層面的問題,絕對不能混淆。誠然,失去孩子的家長作為“受害者”,理應受到政府和社會的關心和幫助,比如心理干預、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但作為監護人,他們必須為自己的過失行為付出代價,該剝奪監護權的剝奪監護權,該追究刑責的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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