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楓逸
云南省曲靖市馬龍縣成立了一家交通服務公司,由該公司認定縣城內的違停車輛,并用標有“綜合執法”的拖車強制拖車。記者調查發現,這家交通服務公司屬私人運營,法人代表系馬龍縣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一名中隊長的妻子。當地知情人士稱,該交通服務公司拖車收取的費用,與城管局按八、二比例分成。(6月14日《澎湃新聞》) 行政執法權既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社會進行全面組織和管理的一項權力,更是國家行政機關所應承擔和履行的一種主要職責。我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機關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馬龍縣這家交通服務公司為私人運營而非事業組織,顯然不具備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資格。
私人承包城管,一方面違背法律規定,造成法定執法主體不作為,和行政執法權的違法委托;同時,承包者不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又缺乏必要監督,很容易出現違法執法、不文明執法行為。據報道,馬龍縣該交通服務公司在“執法”過程中與車主沖突不斷,且存在私自罰款的現象,有員工還曾因此被行政拘留。此外,私人承包涉嫌權力尋租。本案中,無論是知情人士所稱的“交通服務公司與城管局八二分成”、“每年以贊助的形式為城管局購買車輛”的潛規則,還是城管妻子開公司“執法”的荒唐事實,都指向了私人承包背后的利益輸送,嚴重影響執法部門的公信力。
私人承包城管,馬龍縣并非始作俑者。然而,在多地城管外包做法被質疑和叫停的背景下,馬龍縣城管部門依然將其作為“先進經驗”,讓人難以理解。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和重大任務,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和基礎。這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讓“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合法委托的組織,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內化為執法部門的自覺意識。就本案而言,有關方面應在全國范圍內明確禁止“私人承包城管”,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范城管執法行為,引導各地城管部門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探索創新城市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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