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善待農民工包括以“不作為錦旗”形式進行的來訪、投訴,認真傾聽他們的呼聲,原本就是公安機關基本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同時也是其正常的“單位工作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和組成部分。 今年5月,因與一家建筑公司產生勞動糾紛遲遲未得解決,張蓬沖等農民工同時給平頂山市人社局、公安局先后各送了一面“不作為獎”錦旗,隨后張蓬沖等四人被警方以涉嫌擾亂單位秩序為由行政拘留。張蓬沖等人日前將警方告上法庭,當地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6月16日《南方都市報》)
因給公安局送了“不作為獎”錦旗,便被“以涉嫌擾亂單位秩序為由行政拘留”,當地警方如此回應不僅是一種涉嫌違法執法、侵犯公民正當合法權益的“亂作為”,同時也是濫用權力、具有明顯“公報私仇、挾私報復”嫌疑的“亂作為”。
如果相關農民工確實“擾亂單位秩序”,那么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拘留,當然沒有問題。但問題是,農民工給公安局送“不作為獎”錦旗的行為,當真“涉嫌擾亂單位秩序”了嗎?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因為對于公安機關來說,善待農民工包括以“不作為錦旗”形式進行的來訪、投訴,認真傾聽他們的呼聲,原本就是其基本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同時也是其正常的“單位工作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和組成部分。而對于農民工來說,對公安局等政府機關的“不作為”,提出批評和建議,乃至檢舉控告,也是他們的法定權利。
當然,應當承認,在上述“給公安局送‘不作為’錦旗”事件中,農民工在具體的方式方法、操作細節上,確實可能存在某些不適當甚至過激之處,如“敲打鐵盆,拿喇叭叫喊”,也確實可能會在某種程度上“涉嫌擾亂單位秩序”,但因此便簡單實施行政拘留,無疑仍非常不妥。其一,對于諸如“敲打鐵盆”之類公民在信訪過程中的細節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勸導、說服教育”等更人性化方式加以化解。其二,此類細節問題,實際上并不影響“送‘不作為’錦旗”的檢舉控告行為本身,如果當地警方只盯著前者,而無視后者,顯然仍難逃“打擊報復”嫌疑。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感激公安機關破案,公民給公安機關送錦旗的現象并不少見。但是,面對“積極作為”的錦旗,則熱情笑納,而面對“不作為”錦旗則心懷憤懣,甚至挾私報復,如此“作為”顯然令人無法恭維,更不足以彰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人民警察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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