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新聞線人6月11日傳給記者的一段視頻顯示,一名車主因不認同“違反標識規定”“不聽從交警指揮”等處罰與交警發生語言爭執,交警表示“罰就罰你了,還瞅啥啊”。該交警說話語氣強硬,引起圍觀群眾不滿,隨后該交警使用喇叭和圍觀群眾對罵,雙方情緒激動,語言粗俗。經核實,視頻中巡邏警車牌號隸屬于哈爾濱市交警支隊。(6月12日新華社) 交警在執法過程中,僅僅因為執法對象不認同執法處罰,便與之發生“語氣強硬”的語言爭執,進而“使用喇叭和圍觀群眾對罵”,這無疑“影響極為惡劣”,也十分荒誕不堪。
在這里,“使用喇叭和圍觀群眾對罵”的交警,不僅缺乏起碼的道德修養,而且違反相關的警察執法規范,嚴重玷污了人民警察應有的執法形象。依據《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必須做到模范遵守社會公德,禮貌待人,文明執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更明確要求,“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交通警察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其處罰”。
就此而言,車主因不認同“違反標識規定”等處罰,與交警發生爭執,并不能被簡單認定為“不聽從交警指揮”,而是車主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面對車主的這種“陳述和申辯”,執法交警理應依法“充分聽取”,而不能“加重其處罰”;即便不認可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也應耐心解釋說服、“曉之以理”,進而“以理服人”,而不能簡單粗暴待之,更不能惡語相加、與之“對罵”。
曾有學者指出,“法學應該是一門最講理的學問”。法律本身是如此,執法當然同樣也應如此。否則,如果執法而不屑不愿“講理”,甚至蠻橫粗暴地“對罵”,那么不僅會暴露執法者自身的簡單粗暴,也連累國家法律甚至法治秩序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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