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4月16日訊(見習記者 王裕奎 通訊員 劉斌 王蓉) 近年來,二手房房屋買賣逐漸成為市民日常交易的一部分,但因為在交易時不注意仔細辨別房屋買賣的法律風險,導致“惹官司”的事情也時常發生。
2012年3月21日,張某與李某協商一致,張某以41萬元價格購買李某名下商品房一套。房屋買賣合同規定,合同簽訂當天,買方張某付1萬元
定金存放于中介,賣方李某交付房產證明。當天,張某交付了定金給中介,但賣方李某除了提交了一份房產證復印件,一直不能提供房產證、土地證原件,亦不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
同年5月14日,李某以張某仍未給他定金為由,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書,要求張某向其支付定金1萬元。后張某提出反訴,認為李某一直未提供房產證,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要求李某雙倍返還定金。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李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在信用社辦理了抵押貸款12萬元,房產證、土地證由該信用社保管,房產證號于2008年已經變更。李某與張某、房產中介公司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張某按照約定在合同簽訂日交付了1萬元定金,李某應當于當日履行提供涉案房屋的相關產權證書。
而本案中,李某自簽訂合同時到起訴前一直未能提交其對涉案房產擁有合法產權的材料及證明,導致交易無法繼續履行,已構成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張某要求李某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判決解除李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李某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給付張某定金20000元。后李某上訴,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辦案法官提醒廣大市民,作為房屋賣方,應當保障房屋無權屬瑕疵的約定,賣方違約,需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市民買房,尤其要注意看產權證上權屬人姓名和售房者身份信息是否一致,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權屬證書是否齊全,房屋有無被司法機關查封、抵押,是否被租賃,物業費是否拖欠等等,防止因為了解信息不全,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編輯: 曹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