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汽車逐漸由原來的奢侈品轉變為代步工具。然而,在這一過程中,出現的很多問題讓消費者深受其擾。據
日照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統計,2013年共受理該類申訴199件,較2012年同期增加了60件,增幅達43%,消費者反映的問題集中在汽車質量、售后服務和合同履約三個方面。
訂車遲遲不到貨工商調解退
定金 崔先生于2014年1月17日在某品牌汽車專賣店訂了一輛某品牌中配汽車,并交付定金1000元。原以為很快就能提車的崔先生沒想到,過了一個月,所訂車輛仍未到貨。由于急需用車,崔先生只好在別處購買了同款車型。
事后,崔先生聯系商家,希望退還自己的定金,卻遭到專賣店工作人員的拒絕。崔先生為保自身的權益不受侵害,于2月21日來到12315申訴舉報中心進行投訴。
五蓮縣工商局12315申訴舉報中心接到投訴后,馬上聯系了該汽車專賣店,經了解,崔先生舉報內容屬實。商家負責人聲稱崔先生交付定金后,專賣店馬上與廠家聯系并下單,車馬上就要到貨了,此時退訂,商家會蒙受損失。
經五蓮工商人員協調,商家將消費者1000元的定金全額返還。崔先生收到貨款后十分滿意此次調解,并對12315的工作人員表示了感謝。
汽車申訴同比增43%問題集中在三個方面
據日照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統計,2013年共受理該類申訴199件,較2012年同期139件增加了60件,增幅達43% ,家用機械類申訴總量也因汽車申訴量的快速增長穩居商品類申訴第二。
消費者反映的問題集中在汽車質量、售后服務和合同履約三個方面。其中,質量問題集中在汽車變速箱異常、行駛中有異響、烤漆脫落、車輛漏雨、車架銹蝕、自燃、爆胎或汽車配件假劣等方面,此類申訴共受理93件,占汽車類申訴總量的46.73%。
售后服務主要表現在因未在銷售商處保養拒絕維修 、服務質量差、車輛維修多次不能修好、配件質量不合格等,此類申訴共38件,占汽車類申訴的19.09%;消費者提車后不能及時提供合格證等,該類申訴共40件,占汽車類申訴總量的20.1%。
合同履約主要表現為不能按約定提車、車輛配置與宣傳不符、交付押金后商家違約加價或搭售配件等,該類申訴共13件,占汽車類申訴總量的6.53%。
提醒以法律形式明確權益
為此,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購車時應了解相關的汽車消費知識,選擇具備汽車銷售資質和銷售許可、信譽度較好的專賣店購車 ;選擇大品牌、技術成熟、售后服務網點多的廠商;認真簽訂《汽車購銷合同》,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自己的合法權利;認真驗收,應對驗收表中所列的內容逐項進行驗收,確定沒有問題后再簽收;要保存好發票和說明書等相關的材料,以便維權。
■新消法速遞
欺詐消費者賠償增至三倍
【名詞解釋】消費欺詐
1、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2、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3、在商品中摻假、摻雜,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銷售明知是失效、變質、受污染商品的;
4、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的;
5、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
6、采取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欺騙性價格標識的;
7、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8、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9、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10、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表明的;
11、銷售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12、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13、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從事經營活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1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為欺詐的行為。
【新規】賠償增至三倍
只要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為,就必須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增加三倍賠償,若不足500元就以500元作為兜底;如果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有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受損,受害人有權要求補償損失,并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案例】最少賠償500元
消費者王某在商場花85元購買一臺標有某名牌商標的學習臺燈,回家后僅用了7天,臺燈就因電路原因燒壞,再也無法使用。后經該品牌商家證實,王某所購買的臺燈是假冒商品。王某到商場提出索賠。該案按照修改前的消法,這種售賣假貨的欺詐行為是“退一賠一”,王某可以得到商家170元的退貨加賠償金。而按照修改后的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得到三倍賠償,但是不足500元,新消法規定,賠償500元兜底,因此,王某就可以要求商家賠付500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