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不斷改善居民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持續推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落實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 (一)堅決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調控各項政策措施,努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有效供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嚴格執行住房限購、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堅決抑制投機
投資性購房;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做好社會輿論引導,穩定市場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價格控制目標為: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進一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需求,確保本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增幅明顯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幅。
(二)各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落實住房工作責任制,確保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住房用地供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落實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住房用地供應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以及執行住房限購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的區、市政府和部門,要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并承擔相應責任。
二、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和供應 (三)全面落實省政府下達的2013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年內新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1.65萬套,啟動危舊房改造1.7萬戶。各區、市要抓緊把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地塊,加快辦理項目前期手續,確保9月底前開工建設。加快形成保障性住房實物供應量,年內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少于9000套。繼續加大人才公寓建設力度。抓好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
(四)創新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體系,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創新和改進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經營和管理機制,建立良性的可持續發展模式。以保基本、全覆蓋為目標,不斷擴大保障性住房覆蓋范圍,從以保障戶籍家庭為主逐步向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和引進人才擴展。適應被保障家庭的實際需求,調整租售保障結構,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供應力度,逐步實現由產權型向租賃型的轉變。2013年年底前,各區、市要把符合條件、有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五)突出規劃統籌,強化質量監管。市規劃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區、市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產業布局、城市功能定位、城鎮化發展和居民住房需求等實際,結合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空間布局規劃。市國土資源房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區、市政府,編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發展規劃、土地儲備利用規劃,建立項目土地儲備庫。要結合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在地鐵、輕軌沿線集中規劃布局保障性住房居住區,儲備或預留一定規模的建設用地。要合理安排布局,在審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設計方案環節,做好戶型設計審查。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法定程序和制度,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把轄區內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部納入監管范圍,強化對參建各方建設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加快完善交通、教育、醫療、購物等生活配套設施,確保被保障家庭居住、生活和工作便利。
(六)加強分配管理,完善準入退出機制。進一步健全國土資源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地稅等部門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聯合審核機制,嚴格準入退出,確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退出信息的公開力度,進一步擴展公開的方式和手段。加強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督管理,各區、市要建立日常巡查、舉報核查等監督管理制度,對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閑置、出借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加強小區運營管理,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優化居住環境。
三、
努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有效供應 (七)繼續增加住房用地供應。2013年全市住房用地供應總量不低于過去5年住房用地平均供應量,達到1350公頃以上,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供應總量的70%,穩定土地市場預期。
(八)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將土地出讓價款繳納與土地成交溢價率掛鉤,隨交易價格上漲提高出讓價款首付款比例,縮短付款時間,溢價率在50%(含50%)以下的,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50%作為首付款,2個月內繳納全款;溢價率在50%以上的,1個月內繳納全額出讓價款。做好高價地預研判,對在出讓過程中可能出現過度競爭的房地產用地,探索采用“限地價、競配建”等多種競價方式組織出讓。
(九)努力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對商品住房項目用地,規劃部門要加快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明確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公共配套設施等指標;國土部門要加快推進土地前期開發、供地方案編制審批等工作,土地出讓時,應將規劃設計條件、設施條件、開竣工時間等要求納入出讓合同管理;對已經供地的商品住房項目,規劃部門應會同城鄉建設部門,加快審批規劃設計方案,從嚴控制套型建筑面積。對中小套型住房套數達到項目開發建設總套數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其開發貸款需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房管等部門和各區、市政府要繼續加強協作,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優化審批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加快中小套型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有效供應。
(十)嚴格落實開竣工申報制度。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約定的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內向國土部門書面申報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在約定期限內不能動工開發、竣工的,土地使用權人須在約定的期限到期前30日內,書面申報延遲原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國土部門核實情況后,通過增加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對申報內容進行約定監管。
四、
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十一)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青政辦發〔2011〕8號)有關規定,繼續嚴格執行住房限購政策,限購住房類型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和無法提供自申辦《住房情況證明》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繼續暫停向其售房。購房人在簽訂房屋交易合同時,應如實填報《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并提交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關于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兩人以上共同購房且共同購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應分別填寫《申報表》,并分別提交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關于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
(十二)房管、公安、民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建立分工明確、協調有序的住房限購資格審核工作機制,依據各自職責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規避住房限購措施行為的項目,要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并暫停其商品房網簽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開發資質;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中介機構,要責令其停業整頓,并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十三)繼續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好對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嚴格執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貸政策。強化借款人資格審查,嚴格按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征信記錄,不得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及時制止、糾正。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根據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
(十四)嚴格執行國辦發〔2013〕17號文件關于房地產稅收的政策規定。稅務、房管、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強化房地產業稅收管理,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資金信息、預售款收據等監管,準確核算房地產收入、成本,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深入推進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規范稅收秩序,減少和避免“陰陽合同”造成的稅收流失。
五、
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十五)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嚴格預售許可審批。強化商品房預售方案監管,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理性定價,對預售方案報價過高的商品房項目,要啟動約談機制,對拒不接受房管部門指導或沒有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繼續加強房地產項目售前監管,進一步完善銷售人員培訓、考核及持證上崗制度。強化房地產銷售代理機構備案管理,對串通、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銷售、發布虛假信息、誤導購房者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房地產銷售代理機構,房管部門應依法取消其銷售代理備案資格,工商部門應依法查處。切實強化預售資金管理,完善監管制度。
(十六)強化房地產交易市場信用管理。研究建立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房管、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聯動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統,及時記錄、公布房地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閑置土地和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國土部門要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向其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要暫停批準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禁止其通過信托計劃融資。稅務部門要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審核和稽查。房管、工商等部門要聯合開展對房屋中介市場的專項治理工作,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嚴肅查處中介機構和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本金管理,加大對資產負債情況的監測力度,有效防范風險。
(十七)加強市場監測和研究分析。各有關部門要及時主動發布商品住房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方面的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穩定市場預期。要加強輿情監測,對涉及房地產市場的不實信息,要及時、主動澄清;對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的企業、機構、媒體和個人,要進行嚴肅處理。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