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來,我市堅決執行國家和省房地產調控決策部署,著力增加住房用地供應,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嚴格執行住房限購、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做好社會輿論引導,穩定市場預期,取得了積極成效。
國家統計局發布的“70個大中城市住宅銷售價格”數據顯示,2012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指數同比下降3.4%(2011年同比上漲3.9%,2010年同比上漲8.3%)。從去年以來的市場運行情況來看,我市的住房價格保持了基本穩定,2012年12個月中,有10個月的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指數環比漲幅在0.5個百分點范圍內上下波動。去年年底以來,國內一、二線城市房價普遍出現上漲,部分城市房價上漲速度較快,我市房價漲幅水平在同類城市中始終處于后位。今年1月和2月,市區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指數同比分別下降2.6%和1%,在全國19個副省級以上城市中均列第17位,在全國70個大中城市中均列第66位。
2011年以來的房地產市場發展態勢說明,我市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房地產調控決策部署方向正確、措施合理、效果明顯。為了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要求,遵循保持政策連續性,推動市場供需平衡,維護市場平穩發展的原則,重點圍繞增加供應、抑制需求方面,制定了《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持續推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做到“調控力度不放松、保持政策連續性”,努力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一是確定2013年度我市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 具體表述為: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進一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需求,確保本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增幅明顯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幅。我市
房價控制目標立足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大前提,明確提出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和明顯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幅(指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義增幅和CPI增幅的差值),體現了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
為實現今年的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我市將在加快經濟發展、努力增加居民收入的同時,遵循維護市場平穩發展,推動市場供需平衡的原則:一手抓“供”,努力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應,進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加快危舊房改造步伐,為居民提供更多中低價位住房;一手抓“控”,繼續嚴格執行限購、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和稅收政策,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努力保持住房價格基本穩定。
二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和供應 全面落實省政府下達的2013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年內新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1.65萬套,啟動危舊房改造1.7萬戶。要求各區、市抓緊把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地塊,加快辦理項目前期手續,確保9月底前開工建設。加快形成保障性住房實物供應量,年內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少于9000套。繼續加大人才公寓建設力度。抓好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
創新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體系,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2013年底前,把符合條件的、有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住房保障范圍。突出規劃統籌,強化質量監管。加強分配管理,完善準入退出機制。加強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舉報核查等監督管理制度,對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閑置、出借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
三是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有效供應 繼續增加住房用地供應。2013年全市住房用地供應總量不低于過去5年住房用地平均供應量,達到1350公頃以上,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供應總量的70%,穩定土地市場預期。
四是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青政辦發〔2011〕8號)有關規定,繼續嚴格執行住房限購政策,限購住房類型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購房人在簽訂房屋交易合同時,要如實填報《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并提交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關于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繼續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進一步落實好對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嚴格執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貸政策。強化借款人資格審查,嚴格按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征信記錄,不得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嚴格執行國辦發〔2013〕17號文件關于房地產稅收的政策規定。
五是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 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嚴格預售許可審批。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繼續加強房地產項目售前監管,進一步完善銷售人員培訓、考核及持證上崗制度。切實強化預售資金管理,完善監管制度。強化房地產交易市場信用管理。加強市場監測和研究分析。對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的企業、機構、媒體和個人,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