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青島市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實施。跟此前公布的草案相比,表決通過的條例內容又有了不少親民改變 ,對
公攤面積比例計算等都有更細化的描述。該條例還將“居民自治”的房屋征收監督組織寫入地方法,這在全國立法制度上屬首創。此次立法是本市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力度最大的一次,對公攤面積描述短短18個字反復斟酌修改了10次以上。
房屋公攤 標準細化市民多得補償面積 2月26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的一項重要議程,就是聽取關于《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并表決,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萬振東做報告介紹修改情況。公攤面積等補償條款的修改無疑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點。
“有的部門和區(市)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貨幣補償標準中,統一規定百分之二十三的公攤面積比例不合適。”萬振東說,反映的情況中一方面表示,征收區域用于住房建設、可以進行就地房屋補償的,對選擇就地房屋補償和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采用該項目的實際公攤面積比例來計算,標準統一,較為公平;另一方面,各縣級市的住房建設情況有別,補償房屋以多層和小高層居多,而多層住宅、高層住宅的公攤面積比例差別較大,應當考慮各縣級市的實際情況。
“修改時,采納了以上意見,將有關公攤面積的規定作了細化、區分。”他介紹,此次修改,將草案中統一計算公攤面積的規定,改成“其中,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補償房屋公攤面積,按照該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應補償面積之和乘以公攤面積比例計算。”也就是在實際面積 、改善面積等所有應補償面積之和計算完成之后,再乘以實際的公攤面積比例計算最終的補償面積。
新增條款 房屋所帶院子也會評估補償 此次還修改和增加了其他條款,其中之一是規定“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補助,由當事人在有關部門確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區(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還增加規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組織實施。”
“有的委員和有的部門提出,實踐中有的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房小地大’,特別是在‘城中村’這種情況較多,對這些房屋的征收補償,應當考慮多出部分的土地價值,本法規對此應留出規定的空間。”萬振東說,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四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被征收人的土地權屬面積大于房屋權屬面積的,征收評估時應當對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價值進行評估。”
同時此次修改還對信息的公示公開給予了明確規定。
異地安置 須提供兩處以上房源供選擇 同時萬振東強調,該條例是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所適用的條例,在集體土地等上的房屋被征收補償則不適用。“‘公共利益’是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此前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對公共利益的規定。”萬振東說。
據了解,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共有六種情況下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其中包括(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另外,此次條例還明確了“就地”的概念,就地安置是指在工程規劃紅線范圍內才算是就地,“有時候隔一條馬路的房價就千差萬別。”還規定提供異地安置房源的,房源選擇必須要在兩處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