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市城鄉建設委獲悉,為了貫徹落實今年5月1日頒布實施的 《
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市政府又正式下發了《關于貫徹實施<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條例》規定較為原則的部分進行了細化和補充。較之以往,我市目前的征收政策主要突出了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提高了
公攤面積補貼標準,統一了征收補償補助和優惠獎勵辦法,調整了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明確了市民關注的無證房屋征收補償問題的處理意見。
公攤面積單獨計入 《條例》對公攤面積的規定作了細化、區分。應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在市區范圍內,征收住宅房屋,選擇就地房屋補償的,公攤面積補貼按照應補償面積結合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比例計算。征收區域如用于住宅房屋建設,且居民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征收區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設的,按照23%計算。
優惠獎勵標準統一 征收市區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按每戶1200元計發。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結合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一次性計發10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對選擇房屋補償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結合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計算,超出協議約定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逐月計發。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房屋征收部門應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時一并支付上述費用。征收非住宅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計發,總額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計發。
為保障居民的權益,鼓勵居民自行購房安置,《通知》規定:征收市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5%的獎勵,可按照“征一購一”的原則購買住房,不受住房限購政策限制。被征收人重新購買住房的,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無證無照房將調查認定 目前,我市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未按照房屋用途進行分類,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一刀切”的補償模式越來越制約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通知》對此進行了調整,征收非住宅房屋時,按照商業、辦公、工業等用途進行分類,并調整了補償標準。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房屋建筑面積和規定的分類標準,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分類標準有100元、90元和80元三檔。選擇房屋補償的,按照分類標準結合建設工期計算。逾期回遷的,在原標準的基礎上增發50%,逐月計發。
在我市危舊房改造和市重點基礎設施建設中,經常會遇到歷史遺留下來的無證無照房屋,市民對上述房屋的征收補償也是十分關注,為切實保障居民的居住條件,本著“以人為本、尊重歷史”的原則,我市規定,由區(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記者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