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法院前兩次開庭主要是原、被告雙方對于證據材料的質證和法庭調查階段,“去年12月第三次開庭,主要是進行法庭辯論,原、被告雙方根據法律規定,向法庭和對方當事人闡明己方立場觀點和法律依據。”被告
華黎花園小區業委會代理律師汪律師表示,“至于何時宣判還不確定,法院將根據審理程序最終做出判決,我們估計月底應該能出一個結果。”
相關鏈接 業委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對于居民自治組織的業委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能否作為被告或原告應訴或起訴,不少人持有不同意見。對此,山東豪才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輝介紹,200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以復函的形式,確定了
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原告或被告起訴或應訴。
王輝表示,“我國《物權法》第78條明確規定,‘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第83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這些法律條文都表明,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業主狀告業委會并非完全是壞事。”王輝認為,業主對業主委員會的決定質疑,并訴諸于訴訟解決,這一方面說明了業主法律意識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業主委員會的一些決定及決議的作出,不但要程序合法而且要實體合法。“目前普遍存在著業主對業主自治工作關心不夠、參與度不高等情況,也存在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重內容輕程序或重程序輕內容的問題,該案的發生也要求業主委員會要依法自治、透明自治,保持相對的公開性。”王輝建議,除了業主應積極參與業主自治工作外,業主委員會在工作中還要注意及時歸檔保存,如有業主質疑,便于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