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這3箱材料中還包括
華黎花園小區業委會選舉、投票、備案及召開業主大會等的一系列材料,對此,業委會負責人介紹,“對于一些質疑業委會合法性的說法,業委會說得清楚做得明白,坦然應訴。”
作為業委會成立的指導部門,天橋區房管局物業科有關負責人對業委會的說法表示認可。該負責人說,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他們對華黎花園小區業委會做了備案證明,并出具
業主委員會刻制印章證明。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時,也是嚴格履行了相關程序。不存在與物業串通一氣的問題。
已開庭三次,近期或將宣判 業主因不滿物業服務而狀告小區物業公司的案例并不新鮮,但將自己選出的業委會告上法庭,這在濟南市尚屬首例。受理該案件的天橋區人民法院已對案件進行了三次開庭審理。
目前此案的進展如何?為何要進行三次開庭審理?作為被告業委會的律師,山東業春律師事務所汪律師介紹,華黎花園小區的典型在業主把他們自己選舉出的業委會告了,認為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做出的決定侵犯了業主的權益。20名業主聯名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撤銷物業服務合同。個別業主認為業主大會及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串通一氣侵犯了業主的利益。認為業委會做出的調整
物業費的決定侵害了業主的權益,主張撤銷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
“但實際情況是,業委會從成立到后期的各項流程都很規范。”汪律師說,業主大會的成立、業委會成員的選舉、業委會的備案以及后期與物業公司合同的簽訂都是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包括這次調整物業費過程中投票、計票、宣布結果都是在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及物業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進行的。沒有程序上的問題。
對于法院三次開庭,汪律師介紹,“法院審理案件有一個嚴格的程序,這個案件牽涉到一方相對廣泛的群體的利益,要慎重審理這種類似于集體訴訟的案件,而且這個案件提交的證據有3個整理箱之多,不僅局限在選聘物業服務公司、同意物業費調整這兩個方面,另外還有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備案、簽訂物業合同等程序的材料,法院需逐一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