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王某某訴某水暖管件經營部產品責任糾紛案
——商品缺陷導致損害的責任承擔
【案情簡介】2015年1月,原告王某某從被告某水暖管件經營部購買了一套地暖設備,并由被告某水暖管件經營部進行了安裝。2015年11月,原告發現水暖設備漏水,致家中水深約20厘米,財產受損。經保險員現場勘驗,系標注被告某閥門廠商標的一體閥閥門堵帽斷裂所致。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水暖管件經營部銷售的地暖設備存在缺陷,致使原告家中被水淹,財產受損,某水暖管件經營部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某閥門廠系涉案一體閥的生產者,某閥門廠不承擔民事責任。故判決被告某水暖管件經營部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 168元.
【法官點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本案地暖設備存在缺陷,在安裝使用后一體閥閥門堵帽斷裂,致原告家中水淹財產受損,被告某水暖管件經營部作為涉案地暖設備的銷售者,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某閥門廠系涉案商品的生產者,以及造成的損害系生產者的責任,故應由其先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待其有證據證明時,可另行向生產者追償。
11、劉某某訴某焊接設備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網絡購物中欺詐行為的認定
【案情簡介】2015年12月29日,原告劉某在被告經營的某網絡購物平臺購買三臺某型號電焊機,共計3 624元,被告在其宣傳頁面中宣傳“全網最全的最專業的焊機品牌”、“全網唯一廠家直銷直營”、“網絡銷售冠軍品牌”、“焊接設備網絡銷售領導品牌、第一品牌”。原告在使用過程中三臺電焊機中有一臺損壞,于2016年1月10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質量監督部門對被告產品進行抽檢,其行政處罰認定書顯示被告在2015年8月25 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間沒有有效的產品認證書;百度搜索“十大品牌網”,在電焊機欄中沒有被告的產品。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產品為強制認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被告在原告購買商品的期間內沒有有效的產品認證證書;且被告在宣傳頁面中夸大宣傳使原告選擇了被告的商品,被告的行為系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原告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構成欺詐。故判決解除合同及被告支付原告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
【法官點評】網絡購物日漸風靡,而因網購涌現的消費者權益案件也日益增多。網購的特點是消費者不能對實物觸摸,近距離全景觀看,大多只能通過商家的自我描述來決定自己的意思表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本案中,被告所虛構的“網絡銷售第一品牌、領導品牌”、“全網最全最專業的焊機品牌”、“全國唯一一家生產性網絡直銷企業”,以及其隱瞞沒有強制認證證書的情況對消費者的影響巨大,足以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判斷,從而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其行為構成欺詐。可見,在網絡購物中,商家對商品的描述和宣傳,對消費者做出購物決定的影響遠遠大于實體店,審判中應更加嚴格審查商家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12、賈某某訴某商場產品責任糾紛案
——以造假方式打假,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2016年2月23日,原告賈某某在被告某商場購買“波尼亞意大利火腿”一份,銷售價16.9元,生產日期2016年1月23日,保質期1個月。原告主張被告銷售的“波尼亞意大利火腿”已過保質期,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要求被告退還貨款16.9元,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 000元,以及賠償精神損失費5 000元。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交了商場兩段監控視頻。第一段監控視頻顯示:2016年2月23日11時51分,一名白衣女子有向擺放涉案火腿的貨架上放貨的行為;第二段視頻顯示:當日14時50分,原告來到涉案火腿貨架白衣女子曾停留處,徑直拿起涉案火腿,觀看片刻后將火腿放回貨架,掏出手機開始錄像。青島波尼亞食品有限公司區域銷售業務經理朱某某出庭作證,證明從青島波尼亞食品有限公司ERP系統數據導出的配貨統計明細顯示,青島波尼亞食品有限公司未向被告配送過2016年1月23日生產的“波尼亞意大利火腿”。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波尼亞意大利火腿”在原告購買時已經超過保質期,應視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貨款16.9元,并支付賠償金1 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賈某某未經尋找、挑選,即徑直從白衣女子曾停留處拿到超過保質期的火腿,結合商場監控視頻資料內容,以及青島波尼亞食品有限公司未向被告配送過該生產日期火腿的相關證據,原告有“以造假的方式打假”的重大嫌疑,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賈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先”。食品藥品安全事關千家萬戶,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行為會給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為規范食品、藥品經銷市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了“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某種程度上認可在食品、藥品領域的“知假買假”。但“以造假的方式打假”與“知假買假”不可相混淆。前者是違法行為,后者是對商家的違法行為的打擊,以獲取法律規定的“懸賞”。對“以造假的方式打假”給予支持,將會造成社會誠信體系的破壞,也不利于凈化市場,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以造假的方式打假”的行為應堅決予以制止。
[編輯: 王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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