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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賈某某訴某網絡購物平臺、某手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網絡購物平臺責任認定
【案情簡介】2015年10月,原告賈某某在被告某網絡購物平臺購買了被告某手機公司的2部紅米note2手機,單價850元,實付款1 700元。后原告發現某手機公司對該商品的宣傳為“5.5英寸夏普/友達,1080p高清屏幕;三星1300萬像素相機”,與其購買的手機配置不符,其購買的手機屏幕為國產“天馬”屏、攝像頭為歐光菲,并非宣傳中的三星相機。原告認為二被告存在欺詐行為,起訴要求二被告退還貨款1 700元,并支付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5 1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網絡購物平臺向原告提供了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且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某網絡購物平臺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故某網絡購物平臺不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某手機公司作為涉案手機的經營者,其銷售的手機與產品宣傳內容不一致,存在欺詐行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故判決被告某手機公司退還原告手機款1 700元,并支付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5 100元。
【法官點評】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網絡購物已越來越被大眾所認同,在人們日常購物中占有不小比重。但隨之而來,網絡購物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如何認定網絡購物平臺的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網絡購物平臺負有如下責任:一是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二是網絡交易平臺如果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即若網絡交易平臺做出“正品承諾”,網絡交易平臺就有責任對加入該平臺店鋪品牌的正品資格進行審核;三是對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這種必要措施既包括及時告知侵權商品下架,避免侵害其他消費者,也包括當消費者與平臺旗下店鋪發生糾紛時暫扣保證金不予返還等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本案被告某網絡交易平臺履行了其法定責任,故不承擔民事責任。
8、付某某訴鄭某某產品責任糾紛案
——“三無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案情簡介】2016年7月,原告付某某從被告鄭某某在某網絡購物平臺上經營的內蒙特產店購買了500克散裝牛肉干2袋,花費170元。原告在收到涉案產品十二日后發起退貨申請,退貨理由為:包裝三無不合格食品。被告鄭某某收到退貨申請后退還原告170元。原告認為涉案食品沒有廠名、廠址,是三無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1 7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交涉案牛肉干實物照片、某網絡購物平臺交易日志等證據顯示被告經營的內蒙特產店向原告出售的涉案食品外包裝上沒有標注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涉案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1 700元。
【法官點評】“三無產品”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個比較通俗的用語。一般是指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以及無生產廠名,來路不明的產品。也有的說法是,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無生產許可證。在食品領域中,《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如果不具備上述應標注的內容,即是“三無食品”。目前,有些交易平臺管理不夠完善,使一些不法商販有空可鉆,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而經銷“三無食品”。“三無食品”有可能是過期食品,含有色素、防腐劑的食品,甚至是地下工廠生產的食品,食用該類食品有可能會損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是當前食品監管打擊的重點之一。被告銷售“三無食品”,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9、倪某訴某商場產品責任糾紛案
——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責任認定
【案情簡介】2016年5、6月間,原告倪某分三次從被告某商場購買黑白巧克力共計475.2元,該商品中文標簽顯示其配料為:小麥粉、白砂糖、可可、植物油、酸性添加劑(酒石酸)等,原產地為韓國。原告食用后未產生財產或者人身損害。原告認為酸性添加劑酒石酸不應在巧克力中添加,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GB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附錄A表A1的規定,允許添加酒石酸的食品范圍中并不包含巧克力。原告購買的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475元,并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金4 750元。
【法官點評】食品添加劑是用于改善食品品質、延長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營養成分的一類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食品添加劑使用不當,就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一定損害,引起急、慢性中毒,甚至引發癌癥。因此,我國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有明確的規范標準,并且屬于強制性的標準,如果違反即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允許銷售。本案中,根據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附錄A表A1的規定,允許添加酒石酸的食品范圍中并不包含巧克力,而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即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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