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燕農
近日,重慶九龍坡區一名男子當街對一名10歲男孩拳打腳踢,且持續不斷。幾名市民上前阻止,并與男子發生糾紛,隨后報警。民警趕到現場調查發現,該男子與被打孩子是父子關系,男孩因多次不完成作業惹惱父親。經批評教育,男子表示今后會用更多的耐心教育孩子,杜絕簡單粗暴的教育方式。(5月18日《重慶晨報》) 家暴損害了家庭弱者的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尤其對婦女兒童來說,要承受身體與精神的雙重痛苦,由此也容易導致家庭離散。然而,有關部門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傳統觀念影響,常將家暴歸為家庭糾紛,少有過問。由此,讓某些家暴變本加厲。
今年3月1起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不僅賦予了縣級以上婦女兒童工作機構做好反家暴工作的職責;也明確了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特殊人群遭受家暴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理論上,如此制度構建是應該有效的,相當于把家暴者置于一個隨時可能暴露的社會監督環境之中。然而,在諸多亂象與困頓并存的領域,并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或者執法不嚴。反家暴亦是如此,目前仍尚存的缺陷之一,即是法定的社會力量參與其中太少,人們往往“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殊不知,這是在縱容一種社會不容之惡。
從這個意義上說,重慶街頭阻止家長施暴的市民,無異于以實際行為展開了一次生動而有效的普法,而遏制家暴續演,讓憚于暴力的孩子擁有平等的家庭成員權益,還需要越來越多的社會力量介入。歸根結底,“他們”權益的回歸,也是社會權益豐滿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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