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劉建國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該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公眾的翹首期盼下,反家暴法終于落地,對于預防和懲罰家庭暴力行為,具有重要的價值和作用。尤其是,該法律細化了家暴的種類和情形,并規定了多種救濟手段和途徑,無疑體現出了法律的權利救濟功能。立法自然意義重大,而在立法之后,也需要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和跟進。
根據相關統計數字顯示,當前我國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庭暴力,有些家暴行為甚至最終演化為刑事犯罪。然而,長期以來,雖然我國的《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禁止家庭暴力行為,但明顯過于籠統。受傳統文化影響,很多人一直視家暴為正常現象,受害者的逆來順受與施暴者的暴戾之氣,都被看作理所當然。出于面子上的“過不去”,有些人甚至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以至于忍氣吞聲、不敢聲張。而且,對于家暴行為,周圍人也往往采取旁觀態度,并不認為家暴就屬于違法甚至犯罪行為。
應該說,反家暴法的落地,是保障家庭成員權益的重要一步,此后還要讓法律規定深入人心。這就需要讓反家暴法律知識廣泛普及,在全社會形成一種反家暴的氛圍,讓家庭成員不再將家暴當作“家丑”。對社區、村居、婦聯等基層機構組織來說,則應該積極融入和參與社會救助體系,為反家暴法落地提供制度基礎。對于司法機關來說,更需要改變之前“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執法思維,認真研讀法律規定,做到嚴格有序執法。
反對家庭暴力,普法意義重大。不管是個人,還是社會外部環境以及司法機關,都要克服和扭轉之前的固有認識,真正讓反家暴法落地生根。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反家暴的良好氛圍,讓家暴行為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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