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紅梅
從“養命錢”“救災錢”到“孩子錢”“死人錢”,今年各地通報了多種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蚊蠅腐敗”案例,雖然涉事人員職務小、金額不多,但點多面廣如蚊蠅撲面。為了遏制基層“蚊蠅腐敗”,一些地區將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范圍,由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延伸至“官小權大”的縣直部門和鄉鎮科級干部。(11月30日《長江商報》) 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是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有效舉措,其關鍵在于如實申報、抽查核實、嚴格追責。按照中央有關規定,目前領導干部要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共14項,其中8項是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6項為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領導干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不僅會受到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還會影響個人提拔升遷甚至丟掉“烏紗帽”。
依據《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個人有關事項的報告對象主要是“縣處級副職以上干部”。但實際上,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領導干部和鄉鎮領導干部,在其主管的領域權力相當大,產生權錢交易和不廉潔行為的危害性也很大,“小官巨腐”屢見不鮮。河南省紀委近期對2014年以來基層腐敗專項治理中查結的3263起案件梳理發現,涉及黨員干部中,鄉鎮科級干部占13%,村級干部約占40%。“蚊蠅腐敗”關系到群眾切身利益和政府公信力,“吸血不多,卻痛癢一片;單個體量雖小,但總量卻驚人”。
為確保惠民政策在“最后一公里”不打折扣,必須下大力氣遏制基層腐敗。《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已有十幾個省將科級干部納入個人事項報告范圍,如安徽省懷寧縣、山西省高平市、湖北省十堰市。
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延至縣鄉科級干部,劍指基層“蚊蠅腐敗”,詮釋了“抓早抓小”的反腐真諦。縣鄉科級“小微權力”缺乏有效監督,為“蚊蠅腐敗”滋生提供了土壤。在反腐敗實踐中,各地應按照中央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深化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深度和廣度,在加強對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個人報告事項進行抽查、追責的同時,將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范圍進一步向基層延伸,最終讓所有公職人員申報各項財產并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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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