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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木“上交”后仍有諸多問題待解

2015-07-03 09:27   來源: 青島早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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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趙亞麟

  廣東省惠州市惠東人林育東的木頭“生意”黃了。他原本估計,自己雇人從東江惠城蘆洲段江底撈出的44根陰沉木估價應在50萬元以上。6月28日,正與買家談判的他被村民舉報盜竊國家財產,此后陰沉木被警方暫扣。經初步鑒定,這批陰沉木屬烏木。警方介紹,依據民法通則,江底烏木屬無主埋藏物,應屬國家所有,但打撈者行為不屬違法犯罪,因此不予立案處理。(《南方都市報》7月2日報道)

  《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物權法》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

  很明顯,烏木作為一種自然資源,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以及水流中的物產,其所有權屬于國家,即全民所有,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廣東惠州警方將烏木依法暫扣的執法行為也是沒有瑕疵的。

  既然烏木的所有權沒有爭議,可為什么每次類似“上交國家”的新聞一曝光,就會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和爭議呢?也許問題出在烏木“上交國家”之后。

  首先,烏木需要上交國家,但是具體哪些部門能夠代表國家呢?是當地的林業部門?文保部門?國土資源部門?還是直接交給當地政府?

  其次,烏木被上述部門收繳之后,又將會被怎樣處理?是變賣?展覽?做科研?還是其他用途?有沒有部門對其監管,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烏木被通過拍賣變成款項之后,這些款項又會流向哪里?這其中是否有明確的公開機制?假如有人監守自盜,以國家的名義,收繳烏木之后,卻變相地充實部門的小金庫,甚至落入個人私囊——這樣的事例我們可不想見到。

  最后,雖然烏木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個人在將烏木打撈出水的過程中,也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相關部門既然要收繳,也應該補償打撈人所付出的成本,而對于打撈人的獎勵,也不應該僅僅處于“象征性”的層面。畢竟,強調國家和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也應該同時盡力保障和滿足個人的正當利益,倘若以“國家利益”的名義,輕易否定和忽視個人的正當利益,這樣的做法是極為有害的。比如陜西丹鳳的村民在撿到戰國青銅劍后,拒絕了別人幾十萬元的高價求購,將青銅劍上交當地文保部門后,卻僅僅得到了500元的獎勵。這并不恰當的獎勵金額,不僅打擊了上繳文物村民的積極性,讓其在當地成為周圍人的“笑柄”,同時也在整個社會層面上帶來極壞的影響。原本,文物部門可以借此機會提高獎金,向社會傳遞一個信號:上交文物不但可以得到榮譽,更可以獲得物質上的獎勵,起到千金市骨的效果。如此一來,大家上交文物的積極性必然大幅提高,對于國家保護文物、制止文物黑市和走私都將起到難以估量的作用。然而大好良機,卻因為“500元”這個刺眼的字眼兒而被輕易錯過,甚至將局勢推向反面——很多網友在看到新聞之后,甚至表示以后撿到文物寧愿丟掉,也不“自取其辱”。同理,若是沒有合理、科學的獎勵補償機制,以后再有人發現烏木之類極具價值的資源,即便不私挖偷賣,大概也不會去付出成本將其打撈出來上交國家了。

  顯然,若不能解決這些烏木上交國家之后的問題,再發生類似的事件,大概仍然會引起輿論和公眾的廣泛爭議。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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