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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朱慧卿
文/張貴峰
針對廣東惠州男子林某在惠州東江河底打撈起數十噸“烏木”一事,惠州相關官員表示,“如果是烏木,就有經濟價值和考古價值,肯定屬于國家財產。如果經鑒定不是烏木,只是一般的木頭,沒有什么價值,可以歸還給發現者。”(7月2日《南方都市報》) 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但相關官員進一步所謂“有價值歸國家,沒價值可歸發現者”表述,顯然又不合理。
其一,《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并沒有將“所有人不明埋藏物”是否“有價值”,作為認定其“歸國家所有”的前提。其二,按照“所有權”的基本法律邏輯,某項物品究竟歸屬于誰,與該物品是否“有價值”,根本就沒有關系。其三,從一般道德情理角度,這種“有價值歸國家,沒價值可歸發現者”的標準,無形中將政府置于“與民爭利”的尷尬道德境地。
要想有效化解類似“烏木”這樣的所有權爭執糾紛,關鍵還在于,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在充分維護國家所有權的同時,也充分兼顧平衡個人的相關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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