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30多年前出臺的職工探親待遇規定,早已與現實嚴重脫節。要改變職工探親假“名存實亡”的局面,須與時俱進地對舊規定進行全面“翻修”,可以考慮與2007年國務院出臺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一起合并修訂。 對于父母在外地的職工,國務院曾出臺《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長可達45天。而記者調查發現,這個1981年出臺的規定“名存實亡”,很多人“聽都沒聽過”。(6月21日《新京報》)
《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是30多年前出臺的,早已與現實嚴重脫節。如《規定》所針對的“職工”范圍僅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同時,能享受“探親假”的條件也非常苛刻,僅局限于“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而相應的“探親待遇”也僅是“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在這樣的陳舊《規定》下,大多數職工“沒休過探親假”也是難免的。
要根本改變職工探親假“名存實亡”的局面,須對上述《規定》與時俱進地進行全面“翻修”。一方面,應徹底廢止《規定》中一些早已不合時宜的內容,比如,徹底廢止“國家固定職工”這樣的職工身份限制,將“探親假”的適用范圍擴展至所有職工,實現對所有勞動者的全覆蓋;廢止不必要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條件限制;同時,將“按照標準工資發給工資”的探親待遇,修改為“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完全相同的工資待遇”。
另一方面,還應結合當前職工的現實“探親”需要,與時俱進地在既有《規定》中新增一些內容。其一,在既有的“父母、配偶”基礎上,進一步與時俱進地拓展豐富“探親休假”所“探望”的親人范圍。比如,基于“未成年人保護”的需要,應考慮將當前大量存在的“留守兒童”即“未成年子女”,也納入“職工探親”的范圍。其二,在既有的探親假期基礎上,還應進一步考慮增加探親的假期期限。比如,在人口老齡化日益加劇的背景下,為了更好保障老年人權益、落實“常回家看看”,應為所有職工探望父母甚至爺爺奶奶,設置更寬裕的探親假期限;同時,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已婚職工探望“留守兒童”的期限,也應盡量設置寬裕。
鑒于2007年國務院已出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且該《條例》已覆蓋所有職工,新的《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或許可以考慮與前者一起合并修訂,如將上述針對探親假的“翻修”內容納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或將現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升格成包括“職工探親休假福利”在內的更全面完整的帶薪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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