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新京
日前,廣東省人社廳起草的《關于修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該條例擬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按月支付工資的約定時間不得遲于第二個月10號。”此外,廣東或將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會共濟原則籌集資金,向用人單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數額收取。
通過地方立法對企業發薪日進行規范,意在維護勞動者權益。然而,這樣的立法似乎已過界,因為此時,政府部門是在對企業的微觀管理運營進行干預。
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經營上存在各種不確定性,比如有的企業回款快,有的回款慢,有的企業經營會有周期性,經營情況是時好時壞。這樣的情況下,政府要求企業雷打不動在第二月10日前必須發出工資,未免太強人所難了吧。恐怕這樣的立法通過了,也執行不了,到時遍地都是違法反而令法律尷尬。
至于欠薪保障基金,更是一個餿主意,它顯然把所有企業都當成潛在的欠薪“嫌疑犯”,這對于那些不拖欠員工工資的企業很不公平。通過繳納保證基金,由其他企業為某家欠薪企業的員工發薪水,實在夠荒唐的。
所謂的欠薪保障基金,對于企業而言不過是一種亂收費。現在企業繳納的各種行政收費、基金名目繁多,企業的負擔已經夠重了,政府部門如果還隨意加碼收費,這讓企業如何承受得了?
企業拖欠員工薪水,政府當然該管,但這樣的“管”,必須恪守權力的邊界,企業工資只要按月發,不無故拖欠,政府部門就沒必要干涉。一家企業欠薪,全體企業買單,這實際上是一種株連式處罰,有違法治基本原則。如此地方立法,還是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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