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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偉德 近日,由安徽省合肥市法制辦發布的《城市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提出,區政府可以在不影響城市交通、環境衛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劃定一定區域,供市民進行健身需要。《意見稿》規定,市民進行集體性健身活動應當遵守規范,在指定區域內按照要求進行,保持活動場所及周邊環境衛生整潔。而有音樂伴奏的活動,比如廣場舞,應當按照規定控制活動時段和音量,不影響居民生活。(8月16日中國新聞網) 廣場舞引發的糾紛,可以看作是權利邊界之爭:一邊是群眾體育和健身的需要,另一邊則是安靜的環境需要,由此引發的矛盾和沖突有升級之勢,從潑糞相抗到朝天鳴槍,從高空拋物到高聲干擾,由此引起的全武行和肢體沖突不在少數。諸多事例已經說明,任何公共場所的活動僅僅依靠自我規范,而公共管理沒有發揮作用,相應的制度規范沒能明確,就可能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誘因。合肥市此次立法規范包括廣場舞在內的集體性活動,可謂為其他地方解決類似問題提供了經驗。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廣場舞之所以難以治理,還在于缺乏相應的規則作為基礎。現行的管理困局在于,一方面是管理主體多元,“九龍治水”之下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從城管到公安再到環保,每個部門之間的職能有交叉也有重合,如何明確一個責任主體,需要立法賦予;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實施以來,對于防治城市噪聲污染起著了重要的作用。不過,由于法律規定的過于寬泛,未能事無巨細一包到底,就需要地方立法給予配套。
同時,管理好廣場舞還需要堵疏結合,還得靠公共管理機構更多的作為與擔當,比如劃定合理的區域,給廣場舞者提供最基本的場地需求;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高每個人的公共空間意識;提供公共音樂服務,從而達到噪聲的可防可控;以及加大噪聲執法的力度和巡查,等等。總之,對于廣場舞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寄望于自我調整和約束,必須發揮公共管理的主體作用。當然,要讓公共管理更有作為,就必須對其賦權和確責,如此才能真正避免“無法可依”的管理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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