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紅梅
國企領導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被納入國資委今年專項治理范疇。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國企領導采取委托代理、合作經營等方式,將國企盈利業務安排給配偶、子女等親屬開辦的企業經營,巨額國有資產收益被蠶食。 國企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其生產資料及經營收益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然而,一些對國企資源有支配權的領導卻將國有資產賤賣或免費提供給親屬經營的企業,直接或間接侵吞國有資產。調查發現,從央企到各級地方國企,領導干部親屬違規經商已成為普遍性問題,無孔不入甚至愈演愈烈。
相較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親屬經商側重于借助行政權力尋租,國企領導干部親屬看重的,是國企在部分行業和領域的壟斷主導地位以及掌握的巨大國有資產,他們以“抱粗腿”和“搭便車”的心態,圍繞上下游或關聯行業辦企業獲取利益,將全民所有的國資鯨吞蠶食為自家私產。如此空手套白狼式的“親緣經商貪腐”,嚴重損害市場公平,影響相當惡劣,必須嚴查重處。
針對國企領導干部親屬經商問題,不乏相關制度約束。我國刑法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存在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親友經營等情形,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可處拘役或最高七年有期徒刑。但國企領導違規經商問題還是屢禁不止。關鍵原因在于相關法規制度執行不力,違規成本太低—— 國企領導串通親屬違規經商,即便事后追查起來,也會以“對市場判斷失敗”等借口輕松諉過,最終簡單整改了事,頂多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被追究刑罰的并不多見。
所以,治理國企領導親屬違規經商頑疾,不能簡單整改了事,對明知故犯的違規者,除了進行黨紀政紀處分之外,還要嚴格依法追究其刑責,形成強有力的監督和懲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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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