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畢舸
在一個處處存在井蓋陷阱的城市,誰也無法保證出門在外,不會意外碰到某個張著大嘴的井蓋。要讓“井蓋吃人”悲劇不再重演,必須嚴格追究責任人的瀆職罪,讓法律成為守衛城市井蓋安全不可逾越的紅線。 4月27日13時許,深圳龍崗區愉龍路,桑小蘭踩上一個污水管檢查井后身子突然下沉。墜井前,她將手中1歲7個月的女兒托出,丈夫楊勇下井施救,卻因吸入沼氣暈倒。有目擊者稱,涉事井蓋被踩后發生翻轉。桑小蘭被救出時已無生命跡象,而楊勇仍躺在醫院重癥監護室。(4月28日《深圳晚報》) 又見“井蓋吃人”悲劇,長期以來,作為城市公共設施的井蓋,卻屢屢因為丟失、被盜或者看護不力等因素,變成巨大的黑洞,吞噬著無辜行人的生命,令民眾談之色變。此次“井蓋吃人”事件復制著同樣的路徑。
事后媒體的追查,同樣遇到了一系列老問題:事發現場沒有監控;負責維護龍崗區市政排水管網的公司工作人員以向領導匯報為由,再無任何答復;龍崗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則稱,事發后到場檢查,發現井蓋完整無破損并覆蓋于檢查井上部。至此,事情回到我們熟悉的套路——井蓋究竟屬于哪個部門負責,沒有明確答案。誰都不肯為此承擔責任,都有自己的一套說法,可嘆的是,這種拙劣的手段卻總能得逞。井蓋傷人事件總是在媒體關注下引發如潮的批評,但風聲過后,一切如舊。
以此案為起點,公安機關當徹底查清真相,而檢察機關則應對責任人的瀆職行為依法予以起訴。對“井蓋吃人”的相關責任人應追究黨紀、行政乃至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者不僅應撤職免職、丟掉飯碗,更要以瀆職性質定論,并予以問責。
按照法律定義,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井蓋吃人”事件給社會和公眾帶來重大的財產和生命安全損失,理應按照瀆職罪對相關責任人加以嚴懲。但遺憾的是,我們至今尚沒有看到“井蓋吃人”事件中,有責任人因瀆職罪被追責。
在一個處處存在井蓋陷阱的城市,誰也無法保證出門在外,不會意外碰到某個張著大嘴的井蓋。但是,現實執法與立法之間的脫節,卻導致無人為“井蓋吃人”悲劇承擔責任。因此,要讓“井蓋吃人”悲劇不再重演,必須嚴格追究責任人的瀆職罪,讓法律成為守衛城市井蓋安全不可逾越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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