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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 江西省修水縣法院審理一起經濟糾紛案,在2013年10月扣押了被告方一輛路虎越野車。匪夷所思的是,這輛至今遭扣押的越野車,在遭司法扣押后竟出現多達20條違法記錄。修水縣法院院長楊小林稱,違法有可能是車輛送出去維修導致。(1月8日《南京日報》) 被扣押的車輛成為司法部門私人座駕,類似新聞早已不是第一次發生了。根據《行政強制法》,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現實中,關于被扣押物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將被扣押財物據為己有,絕不是個別現象。基層司法機關如此作為,無異于知法犯法,破壞司法正義。
發生在修水縣法院的這一幕,不可能是院長隨口胡謅的“車輛送出去維修導致”;因為,如果是送去維修,不可能11個月里只有兩個月沒有違法記錄,更不會動不動就上高速去外地。將之放到依法治國的背景下考量,類似現象的存在,不僅關乎相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更關乎基層司法部門的法治形象。而將被扣押物據為己有,濫用權力知法犯法,簡直與明搶無別,是嚴重的司法腐敗行為。
《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換言之,私用扣押車輛最多也就是開除,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普通民眾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尚且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最該懂法和最需講法的司法部門,將扣押物據為己有卻僅僅行政處罰了事,這顯然是說不過去的。事實上,類似現象之所以在基層司法部門相當普遍地存在,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或許就是因為懲罰太輕代價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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