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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 12月22日,《湖南日報》介紹了張家界市一涉黑涉惡團伙被抓獲及審判的有關情況。報道介紹稱,今年9月10日,本案在張家界市慈利縣法院一審開庭,主犯唐建勇被判有期徒刑19年。報道還稱這一消息來自警方。不過,該消息卻被慈利縣法院否認。12月22日下午,慈利縣法院外宣人員向澎湃新聞明確,該案尚未審結。(12月23日澎湃新聞) 根據(jù)最新的消息可知,在省公安廳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雖然新聞材料已提及“判刑19年”之說,但又當場告訴參會媒體此案尚未宣判,而當?shù)孛襟w仍然拿著通稿發(fā)出了新聞,最終擺了一個“烏龍”。不過,恰恰是這個“烏龍”,卻無意中泄露了一個刑事訴訟的“潛規(guī)則”,那就是某些地方審判聽從于偵查。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檢、法之間的關系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就是擺在公眾面前的“明規(guī)則”,即法院不僅相對于公安機關有獨立性,而且要對公安機關違法偵查或者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案件要說“不”。
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強調“維穩(wěn)”的重要性,也由于公安機關在地方的相對強勢地位,在“明規(guī)則”之下就發(fā)展出另一套“潛規(guī)則”,那就是“偵查中心主義”,也就是俗話說的“公安機關管做飯,檢察機關管端飯,法院管吃飯,公安機關做出什么樣的飯,法院就得吃什么樣的飯”。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偵查出來的案件,無論案件質量如何,法院總是“消化處理”,儼然成為了垃圾處理場。這從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到最近的呼格吉勒圖案,我們就能看到這個“潛規(guī)則”存在的影子。
張家界市的這起涉黑案,法院尚未宣判,而公安機關就知道結果,這事本來不應該發(fā)生。按照法學家洪道德的說法,“法院對案件的評議應當是保密的,這不僅包括評議過程,也包括結果。法律規(guī)定的公布形式只有一種,即宣判。”但是,在現(xiàn)實中,出于“維穩(wěn)”和公安機關的地位強勢,恐怕法院難免就要為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進行事先通氣、協(xié)調,以免“影響了大局”。因此,公安機關比其他當事人提前一步知曉判決結果,又是在“情理”之中了。
顯然,要建立一個法治社會,就必須改變這種“潛規(guī)則”,建立“審判中心主義”的訴訟模式,而幸運的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我們有理由相信,像張家界這樣公安機關提前知曉審判結果的現(xiàn)象會越來越少,審判有望真正獨立于偵查與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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