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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 在浙江省寧波市打工的張某被妖艷女子拉去“服務”,結賬時姑娘下跪說“大哥救救我”,稱被拐賣和被強迫賣淫。他害怕洗頭房老板報復,也怕報警后嫖娼敗露。但是,最終他還是選擇了報警 ,結果因嫖娼被拘留十天。(5月10日《都市快報》) 嫖娼后冒著被處罰的風險,主動報警解救被拐賣的婦女,雖道德有虧,但終究是做了件大好事。當地警方表示,按照相關法律,張某應該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因為有立功表現,最終被拘留十天。從現行的法律來看,嫖娼屬于一般違法行為,需要接受治安處罰。不過從法治的本意來說,法律就是要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就是要促進人心向善,鼓勵人們去懲惡和悔改。雖然張某嫖娼違法在先,不過他在內心的良知驅使下,做出了一個對他人有利,對社會有益的事情,的確應當得到法律的獎賞。
上世紀八十年代,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出現一個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臺受重傷,一名男子路過時發現了傷者,這名男子洗劫了毫無反抗能力的受傷女子,但又不忍心女子傷重而亡,于是在報警后離開。之后警察成功地抓獲了這名男子,而意外的是,法庭最終在激烈的辯論后作出該男子無罪釋放的判決。法官在判決書上稱,“寧愿看到下一個搶劫犯拯救了一個生命,也不愿看見奉公守法的無罪者對于他人所受的苦難視而不見。”這與發生在寧波的案例頗為相似:“壞人”違法在先,卻最終以善行拯救了另一個人的命運。
好人
做好事能夠促進社會風氣整體趨善,“壞人”做好事則更能體現善行的可貴。如果說“對于拯救生命而言,搶劫財物不值一提”,那么,我們完全可以說,對于拯救一名被拐賣和被強迫賣淫的婦女而言,嫖娼不值得一提。嫖娼是一種“無被害人”的一般違法行為,對于社會談不上多大的危害,而解救一個被拐賣和被強迫賣淫的婦女,卻涉及一個人的生命、健康與自由權利,前者相對于后者,是多么不值得一提。由此來看,以行政拘留十天對張某進行處罰,或許還不足以達到鼓勵民眾“見義勇為”的目的。鑒于張某嫖娼的情節并不嚴重,又有如此重大的立功表現,當地公安機關何不撤銷對張某的處罰,以此提醒民眾:即便你是一個“壞人”,做了好事仍然可以獲得法律或道義上的較大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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