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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利權(quán) 2007年8月,廣西村民龐宗祥被卷入北海系列搶劫致人死亡案,并于2008年被北海市中級法院判處死緩,后被廣西高院兩次發(fā)回重審。2013年11月21日,龐宗祥被羈押六年多后無罪釋放。今年初,他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北海市中級法院日前卻給了他一份《不予賠償決定書》,稱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相關(guān)規(guī)定,在沒有證據(jù)表明有刑訊逼供的情況下,龐宗祥在公安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誤導了司法機關(guān),所以不予賠償。(12月6日澎湃新聞) 2012年12月份,最高法曾發(fā)文對“故意作虛偽供述”作出了解釋,即“為欺騙、誤導司法機關(guān),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擔刑事責任而主動作與事實不符的供述”,“非因他人強迫或脅迫,賠償請求人本人故意作出虛偽供述,導致其被羈押或被刑罰處罰的情形”。根據(jù)司法人士的解讀,司法機關(guān)判定公民故意作虛偽供述必須包括以下幾個條件,即公民對自己所作的虛偽供述必須具有主觀故意(發(fā)自內(nèi)心的自愿行為),具備故意作虛偽供述的非正常目的和動機(例如為他人擔責),以及虛偽供述必須與錯誤羈押或者違法裁判有直接的因果關(guān)系,并且這種行為是在沒有司法人員壓力或強制作用下作出的。
龐宗祥莫名其妙地被卷入命案,倘若搶劫致人死亡罪名最終成立,就會遭受數(shù)十年的牢獄之災(zāi)甚至是死刑,一個擁有正常判斷能力的人,究竟怎樣才會“發(fā)自內(nèi)心”地去“引導”司法機關(guān)錯判?而就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龐宗祥所作供述更沒有主動為他人擔責的情形。同時,檢方提供的證據(jù)顯示,此案被告人有罪供述多次,每次均不相同,而被告人與其他被告人之間、被告人與受害人之間、被告人與證人之間,在關(guān)于作案人數(shù)、作案動機 、作案工具、作案方式等關(guān)鍵信息上矛盾重重。就是在這種“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情形下 ,北海市中級法院先后兩次判處龐宗祥死緩,羈押當事人六年之久……
北海中院認為,龐宗祥在第五次供述中承認參與搶劫,而那次審訊并沒有出現(xiàn)刑訊逼供情形,這與他之前“在看守所沒被刑訊逼供就不認罪,被刑訊逼供就認罪”的說法矛盾,因此“在沒有證據(jù)表明有刑訊逼供的情況下”,龐宗祥所作虛偽供述乃是“故意”為之,國家就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倘若沒有刑訊逼供,法院如何解釋龐宗祥作“虛偽供述”的緣由?作為錯判冤案的主要責任方,法院不是更應(yīng)該提供證據(jù),證明龐宗祥的“虛偽供述”沒有刑訊逼供的情況嗎?退一步講,第五次審訊沒有刑訊逼供,那么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呢?之前龐宗祥及其律師均稱當事人遭受了“電擊”等刑訊逼供,并在第五次審訊過程中被人“威脅”,相關(guān)部門是否也應(yīng)該拿出證據(jù)來自證清白?
面對自己一手釀成的冤假錯案,當?shù)胤ㄔ翰粌H不能真誠面對、深刻反省,反而隨意曲解國家法律,以“故意虛偽供述誤導了自己”為借口,敷衍冤案受害者的正當訴求 ,如此“文過飾非”將司法正義與法律尊嚴置于何處?到底是龐宗祥的“虛偽供述”誤導了司法機關(guān),還是刑訊逼供迫使龐宗祥作了“虛偽供述”?龐宗祥本人和公眾都需要一個令人信服的答案,這需要相關(guān)司法部門既有勇氣平反冤案,更有勇氣承認過失、彌補錯誤、嚴厲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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