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鄧海建 5人“放生”上千只老鼠為“贖罪”?廣州市從化鰲頭一農村發生上述荒誕一幕,村民自發圍捕放鼠人。11月15日,鰲頭鎮黃茅村村民向記者訴說這件離奇事。當地村委會負責人表示,農業部門已送來老鼠藥,希望盡快捕殺這群“不速之客”。(11月16日《廣州日報》) 這些年,從毒蛇到老鼠,從巴西龜到鱷魚……只要有錢,想買什么就買什么,想在哪兒放生就在哪放生。放生者滿足于“放”的過程,根本不用承擔放生后的社會成本。當放生成為公共議題的時候,公眾關注的 ,似乎也就是野蠻放生算不算功德、是否損毀生態平衡等。
“放生”上千只老鼠,存在兩點疑問:一是老鼠肆虐,造成農作物或村民家中損失,甚至給正常的公民生活落下心理陰影,要不要承擔民事責任?二是大面積投放有害生物,危及的已不是一家一戶的具體利益,而對整個地區的生態環境帶來潛在威脅,如此明目張膽危害公共安全,刑法可以對之網開一面嗎?
上游放魚、下游捕魚,姑且算是鬧劇。但如果野蠻放生滋養起野生動物交易的產業鏈 ,甚至明目張膽威懾公共利益安全,法律恐怕不能總是袖手旁觀。道理很簡單:錢是你的 ,秩序是大家的。以往的經驗證明,葉公好龍式的放生,缺的不是教化,而是法律規則力。當然,眼下未必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譬如,《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條規定,引進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將其放生于野外的 ,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問題是,野蠻放生明顯違背了這些規定,那又怎樣?老鼠放了、毒蛇放了,無非批評教育了事。罰單如此綿軟,放生自然有恃無恐。
此前,深圳一位微博女博主將買來的疑似毒蛇和諸多野生動物放生,給市民帶來巨大驚恐 ,被網友怒斥為“放生無下限”。不過,罵也罵了,說也說了,時至今日,成千老鼠還是被“放生”到農田,再次印證了權責失衡后的行為亂象。對于公眾來說,沒人關心他們放生了什么,只想問問:如此野蠻放生后,法律能拿他們怎樣?
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放生戕害的公私利益,不能再糊里糊涂點到道德譴責為止了。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