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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海建 頒發“最后一名獎”的舉措初衷可鑒,比之泛泛的排名更有魄力。但是它在羞辱“最后一名”的同時,對現代公共治理方式不啻為最大的反諷。有必要慎重點贊“最后一名獎”,思謀更穩妥的政績激勵機制。 據了解,陜西省渭南市考核辦從2012年開始,每季度會對全市的重點項目進行考核評比,對成績較差的最后一名頒發黃牌。(10月24日《華商報》) 從管理學來說,正負激勵機制,都是很正常的手段。尤其是負性激勵,一來有傷尊嚴面子,二來折損了權力羽毛,在政績考核中,屬于權力問責的慣用方式。看起來,渭南頒發“最后一名獎”的舉措,確實初衷可鑒,動真碰硬、無懼曬丑,比之泛泛的排名更有魄力、更顯倒逼之力。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排排名,分牌牌,懶政與不作為果真就能煙消云散了?歷史早就證明,以“官德”來規制行政作為,是最不靠譜的事情。此外,“最后一名獎”的邏輯核心與末位淘汰制一脈相承。無論是積極作為還是怠于履職,總有“最后一名”存在。考核政績,應該有穩態的尺子,拿制度的尺子去丈量,只要盡責盡力,就算最后一名,那又何妨?
最為關鍵的是,這種考核機制,缺乏制度依據。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治權、依法治官,《公務員法》對公務員考核,只規定“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從沒有以“最后一名”為原罪的制度設計。“最后一名獎”的悖謬,就在于,不管你怎么努力,總會有最后一名存在,那么,這種“窮兇極惡”的制度,會否逼著剛剛簡政放權的地方官員,繼續在數字排名上絞盡腦汁打主意?
類似的創意,其實也不鮮見。2009年,河南省檢察院推出了“后進單位問責制”:對于連續處于全省查辦職務犯罪數量末位的省轄市檢察院,責令該院反貪、反瀆局長限期改進,否則調整崗位——如此“計件反腐”,跟罰款指標有什么區別?在政績考核轉型升級的今天,“最后一名獎”這種有失妥當的懲戒機制,不僅悖逆法治理性,更營造了一種惡性競爭的制度環境。它在羞辱“最后一名”的同時,對現代公共治理方式不啻為最大的反諷。因此,有必要慎重點贊“最后一名獎”,思謀更穩妥的政績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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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