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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偉德 地方官員需要對任期內的債務負責,相關部門更應對其實行嚴格的離任審計,比如地方債務規模鎖定以后,新增的債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用于公益性支出和歸還存量債務,程序上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都應當納入審計的范疇,并由決策者 、執行者 、實施者承擔必要的責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意見》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作出規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舉借債務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10月2日中國新聞網) 地方債務有多少,這其實是一個糊涂賬。雖然歷次債務清理進行了總額鎖定,然而卻是鎖而不定,下一次債務又迅速膨脹。2013年12月,國家審計署公布了最新的地方債務數據,截至當年6月底,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總額20.7萬億元,其中地方政府債務總額為10.89萬億元;與2011年的審計結果相比,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增加38679.54億元,年均增長19.97%——其中省級、市級、縣級年均分別增長14.41% 、17.36%和26.59%。
筆者也曾參與過地方債務的清理,為了增加債務總量,一些地方不惜采取造假的方式,以期達到中央兜底的目的。在很多地方官員看來,債務越多反倒是一件好事,一方面自己的任期有限,舉債建設幾乎成了慣例,“我走后,哪管洪水滔天”成了很多人共同的想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不像“底特律”那樣可以實行破產,反而再多的債也會有中央政府兜底。在這種一屆接著一屆舉債,一屆比著一屆舉債的心態下,再加上問責機制的缺失,地方債務“控底”幾乎成了難以完成的任務。
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表明了對地方債管理的重視,也使之有章可循,為其戴上了“制度籠子”,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特別是《意見》明確了“對地方政府舉債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從根本上消除了地方寄望于中央還債、并因此不斷做大債務的“希望”。然而即便如此,面對居高不下和不斷增長的地方債務,地方債務的管理顯然需要“法治化”,像保障建筑質量和安全一樣,在債務領域實行“終生負責制”。
地方官員在任期內需要對本屆政府的債務負責,相關部門應對其實行嚴格的離任審計,比如地方債務鎖定以后,新增的債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用于公益性支出和歸還存量債務,程序上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都應當納入審計的范疇,并由決策者、執行者、實施者承擔必要的責任。對于違規舉債者,不但應承擔相應的政府風險,還應面臨法律的追溯。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預算法》的決定,其中明確規定,僅省級政府可舉債,額度由國務院控制,此舉意味著地方政府舉債行為曬在了陽光下。然而為了避免“執行不力”導致的走形變樣,與之配套的問責制度需要及時跟進,以便讓制度籠子真正發揮作用,否則之前那種在缺乏法治約束的灰色地帶瘋狂增長債務的狀況,就很難得到根本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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