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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偉德 高懸一把“收受禮金罪”之劍,其意義在于,一方面堵住了制度漏洞,避免了“收受禮金”的灰色地帶存在,為懲治這一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在于提升了預防的效果,無論從心理還是行為上,都帶來了極大的震懾效果。 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這是記者于9月27日在北京舉辦的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獲知的消息。在該論壇上,與會者就目前賄賂案件的形式、認定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多項亟待出臺司法解釋進行規定的問題。(9月28日《京華時報》) 對于增設“收受禮金罪”,盡管有贊有彈,但其必要性卻不容忽視。現實中,收受禮金和禮物,一直作為禮尚往來的風俗習慣,而沒有被納入反腐的視野,更沒有成為違法犯罪行為而被嚴格禁止。盡管后來中辦、國辦多次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在公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但因為只是違紀的處罰,加之執行不力,使得收受禮金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
而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受賄罪的法定要件有兩個方面,除了索賄涉及到錢物之外,還必須滿足“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但收受禮金只有一個要件,再加上傳統觀念的影響,導致收受禮金在制度和執行方面都打了折扣,成為“灰色地帶”。在反腐日益制度化、精細化和治本化的趨勢下,增設“收受禮金罪”無疑是一種極為重要的細節性補強。
“制度作于細”并堵死可能的例外,才能避免給腐敗預留空間。在國外,公務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必須廉潔清正,絕不能從事權錢交易,不能利用職務活動換取任何非法的私人利益,公務人員接受禮品、金錢、免費旅行、物品試用等都視為犯罪。比如,美國《道德行為準則》對美國政府官員的收禮做了明確規定。在這部行為準則中,禮物被定義為有貨幣價值的任何東西,它包括任何獎勵、好處、折扣、娛樂、款待、貸款、債務償還期延長,也包括服務、培訓、交通、旅游、食宿等。
通過對比不難發現,國外在預防和打擊腐敗上,做到了科學化和精細化的管理,并細化到了每一個環節和任一種可能。反向比較,國內在預防腐敗上的尺度太寬,漏洞太多,用道德要求代替法律規范的做法不乏其類,給了權力尋租過大的空間。再加上制度的剛性不夠,彈性系數過大,實際執行的力度不足,諸如“收受禮金”這樣的小腐敗,就以“禮尚往來”名義而逃過了處罰,大大降低了預防和反腐的效果。
高懸一把“收受禮金罪”之劍,其意義在于,一方面堵住了制度漏洞,避免了“收受禮金”的灰色地帶存在,為懲治這一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在于提升了預防的效果,無論從心理還是行為上,都帶來了極大的震懾效果,如果再輔以明確的數量標準,那么“收禮成風”的現象,就會得到根本遏制,也才能解除“年年發文面貌依舊”的尷尬。更重要的是,“收受禮金罪”進入立法視野并提出動議,意味著反腐意識已由粗糙轉向精細,并更加注重于細節性落實。這不僅是預防和打擊腐敗手段上的進步,更是理念上的根本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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