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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偉德 9月13日上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座談會。邀請企業界人士、環保部門一線執法人員等相關人士發表看法。現場引發企業和執法人員集體吐槽訴苦,有執法人員更無奈稱“我前腳一走企業后腳繼續排污”,希望最終條例賦予執法部門更多權力。(9月13日《新快報》) “權力太小”的論調其實并不新鮮,不僅環境執法領域如此,在食品安全或者安全生產上,同樣習慣以此作為擋箭牌。比如在治堵上,就有交管人員認為自己的權力太小,沒法采取更為強硬的措施;在食品安全執法上,有人認為自己權力太小,無法實行人身強制,于是“食藥警察”就應運而生。也正是基于此,《河南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就明確規定,發現企業亂排污,環保部門可直接查封其設施、場所。
那么,有了更為強大的“直查權”甚至“拘留權”,環保執法就會得到加強,各種違法亂紀的行為就會得到減少嗎?事實上,環保執法不彰,環境治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沒有剝離利益關聯,“執法為利”下的不作為和亂作為。就如同食品藥品執法、交通運政執法一樣,即便有了強制執法權,若是使用不當,也不過只是“執法營利”的砝碼而已。
擴權與限權,其實是一個硬幣的兩面。權力若是用于執法監管和彰顯正義,當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若其用于選擇性執法,或者成為牟利的工具,則可能權力越大則危害越大。當前最大的問題,恰恰不在于環保執法者的“權力太小”。從曝光的一些案例看,一些地方的執法部門視污染企業為“衣食父母”,收費就放行,繳錢就保護。檢查自然也是講過場,走形式,搞敷衍。“前腳剛走后腳就開始排污”,本身就說明執法不力,只講執法形式不重最終效果。另外,若“負總責”的地方政府成為污染的最大推手,而作為執行者的執法人員,沒有獨立性的執法地位保障,再大的執法權力也很難發揮。
因此,“權力大小”并不是環保執法現狀的問題所在。環保問題由亂到治,并不取決于法律賦予的執法權的大小,而在于其執法的取向問題。治污先治人,社會管理的基礎還在于要管好權力,讓公共責任真正得到落實。是要清山綠水,還是要“帶血的GDP”,也決定著環境保護的最終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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