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9月16日訊(記者 張同順) 16日,市人社局發布《被
征地農民社會
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試行)》。據了解,規程明確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確定、落實及資金撥付管理,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方案在經村(居)民代表會議或村(居)民大會討論通過后,由村(居)民委員會在本村(居)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經村(居)民代表會議或村(居)民大會討論通過后,由村(居)民委員會在本村(居)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后經鎮政府(街道辦)審核、區市社保經辦機構復核確認。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可以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建立預存款個人賬戶,保障對象為:已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仍在繳費期的保障對象;保障對象中未滿16周歲人員及16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
對符合條件申請將養老保障資金計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其他保障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將養老保障資金計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對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自愿繳納一定數量養老保險費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標準和方法參照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執行。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須在養老保障資金記入個人賬戶之前繳納,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繳費。
屬于本次征地保障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將養老保障資金按照保險方案對應的養老保障資金數額,一次性支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已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已納入養老保險方案,方案實施前死亡、保險關系轉移及其他情況的。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