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保障房將實施并軌運行、統一申請,這一新政自上周發布后備受關注,昨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了實施
細則,就申請條件、審批流程以及
租金標準等進行了詳細說明,市區戶籍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及新就業職工符合條件均可申請市區保障房,申請流程相比以前壓縮了審批時限,此外根據家庭困難程度不同實施差別化租金標準。
申請條件:
三類群體分別擬定詳細標準 為貫徹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加快推進保障性住房并軌,近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財政局聯合出臺了《關于推進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軌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了
保障房并軌新政的實施細則。
根據新政策,我市將目前按保障性住房分類申請的方式,調整為統一申請,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籍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時,不再區分申請房源類型,統一按照保障性住房進行申請登記,并核發統一的保障性住房準予登記通知書。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低收入戶籍家庭申請住房保障統一按以下標準執行。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2、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額,下同);3、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4、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
符合以上條件、尚未取得實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按規定程序申請租賃補貼:1、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市區低保和低保邊緣標準;2、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4倍。根據相關部門公布的數據,我市2013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額為2936元。2013年低保標準為540元,低保邊緣標準為810元。
目前我市租賃補貼的保障標準中,保障面積標準: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40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50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8元;其他低保邊緣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6元。
此外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市區住房保障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應在公安機關連續辦理市區范圍內居住登記1年以上;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3、在我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4、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新就業職工申請市區住房保障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市區常住戶口、首次參加工作不滿5年;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3、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申請流程:
向戶籍所在街道辦提交申請 ■在政策過渡期間,我市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則,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實施統一申請的政策后,我市調整了保障性住房申請程序,壓縮了審批時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01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進行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房屋、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公示期為5日)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02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房屋狀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將初審資料轉至區民政部門。
03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日內,會同公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完成收入、財產、婚姻狀況核查工作,并將審核意見和資料轉至區住房保障機構。
04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予以登記,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向申請人發放準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租金標準:
實施差別化租金并適當減免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場租金標準并考慮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低收入戶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實行以下差別化租金標準:
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區低保和低保邊緣標準(含)的家庭(人均月收入810元),租金標準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標準低于上年度市區最低工資標準(含)的(人均月收入1380元),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30%確定;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區最低工資標準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人均月收入1761元),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50%確定;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的(人均月收入2936元),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70%確定。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項目租金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財政部門確定,實行動態調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積與原房面積的差額部分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繳納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
政府投資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間,因特殊情況造成支付房租特別困難的(實際負擔租金超過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大病醫療救助群體),可提報人社部門認定的大病醫療救助證明等相關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機構申請租金減免。(記者 孫靜芳)
[編輯: 孫孟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