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濟南7月3日訊(記者 馬俊驥)7月3日上午,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13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白皮書和全省十件典型行政案例。
在這十起典型“
民告官”案例中,一審案件6件,二審3件,再審1件,行政管理領域涉及土地、拆遷、公安、規劃、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多個領域。十件典型行政案例均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判。
全省十件典型行政案例 案例1 孔某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 原告:孔某
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
【案情】2011年4月6日,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2011〕15號《房屋征收決定》,其征收補償方案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房價,被征收主房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m2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原告孔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圍內,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本案中,優惠價格顯然低于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顯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判決撤銷了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
【評析】《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征收補償方案是征收決定的一部分,亦是作出補償決定的依據。因此,法院在審查征收決定時,應一并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實質性審查,即審查征收補償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案例2 宋某訴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政府
【案情】青島市市南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人市南區開發建設局核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原告宋某的房屋在拆遷范圍內。因未能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未在規定期限內搬家騰房,市南區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并對宋某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對其房屋內的物品進行了公證保全。該行政強制拆除行為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被告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數額為拆遷補償金及其銀行利息,對被拆除房屋內的財產予以返還,對賠償請求人提出的其他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宋某不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裁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宋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一、撤銷原審判決;二、撤銷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三、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政府應予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評析】在行政賠償的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問題上,賠償請求人能夠獲得的拆遷補償屬于直接損失,被請求人應依照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方式、賠償標準等規定,按照拆遷法規,提供房屋補償和貨幣補償,由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方式進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