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出臺《
山東省
體育競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二十三條主要內容中,涉及節儉高效舉辦體育競賽的占到8條,其中包括一般不搞大型團體文藝表演、大型焰火燃放等內容。對存在的以舉辦體育競賽名義進行無直接關系的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等現象,《辦法》明確規定,申辦國際、洲際、全國綜合性體育競賽和省運會,現有場館數量應當達到承辦競賽所需總量的70%以上;申辦國際、洲際、全國性單項體育競賽以及其他省級競賽,應當具備比賽所需的全部場館。《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規定,舉辦體育競賽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節儉高效的原則;舉辦體育競賽應當嚴格控制規模、規格,嚴格經費預算管理,控制和壓縮經費支出,不得安排與競賽沒有直接關系的交流、展示等活動,一般不搞大型團體文藝表演、大型焰火燃放;體育競賽應當嚴格控制籌辦工作總結表彰活動,不得擅自提高表彰規格、擴大表彰范圍、增加表彰數量,對確需開展總結表彰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申辦、舉辦體育競賽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場館設施,整合體育、文化、會展等場館資源,合理規劃新建場館。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舉辦體育競賽名義進行無直接關系的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將基礎設施建設經費計入籌辦競賽成本。
針對存在的一些地方借申請體育賽事大興土木、大搞場館建設等現象,《辦法》明確提出,舉辦體育競賽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場館設施,整合體育、文化、會展等場館資源,合理規劃新建場館。
《辦法》規定,申辦國際、洲際、全國綜合性體育競賽和山東省運動會,現有訓練、比賽場館設施數量應當達到承辦競賽所需總量的70%以上;申辦國際、洲際、全國性單項體育競賽以及舉辦其他省級體育競賽,應當具備承辦比賽所需的全部場館。
對確需新建體育場館的,應當按照國家公共體育場館建設標準,根據人口數量和競賽要求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并統籌學校、社區體育場館和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場館建設應當符合節能環保、無障礙通行、安全和賽后綜合利用等要求,做到外觀簡潔、設施先進。
《辦法》對體育競賽的“文化惠民”功能提出了要求,除體育競賽應當堅持競技體育與全民體育健身活動并重,積極創辦群眾體育健身品牌賽事,鼓勵開展群眾性體育競賽外,同時要求新建體育場館要考慮到“賽后綜合利用”因素,《辦法》提出,要進一步推進體育場館管理使用的社會化和市場化,新建體育場館賽后依法交由學校、社區或者其他機構管理使用并對社會開放。
《辦法》同時要求,舉辦體育競賽應當引入市場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市場資源參與舉辦體育競賽。對社會普及程度高、市場潛力大的體育項目,鼓勵和支持單項體育協會組織開展全省性或者區域性俱樂部聯賽。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可以選擇部分具備條件的競賽項目,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辦。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