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3月11日訊(記者 從春龍 見習記者 韓竹筠 通訊員 王義江) 近日,五蓮法院審理了一起因
房價上漲,出賣人毀約,買受人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糾紛案件,法院一審依法支持了買受人的訴訟請求。
原告潘某與原告岳某系夫妻關系,被告徐某與被告王某系夫妻關系。2006年8月8日,兩原告與兩被告簽訂房屋轉讓協議一份,以32萬元的價格將兩被告位于某小區的房產一處轉讓給兩原告。該房產系被告徐某所購單位住房(暫無房產證),協議約定由被告協同兩原告辦理產權證書并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相關費用由兩原告承擔;該房產在兩被告收到兩原告所付購房款后正式歸兩原告所有,在未辦理過戶手續前兩被告不能收回該房產。
2006年10月20日,兩原告將32萬元房款交給兩被告,當日兩被告將上述房屋交付給兩原告,兩原告居住使用至今。2013年12月9日,兩原告按涉案房屋所在單位通知交納房屋維修資金等款項并以被告徐某的名義交納了辦理房屋證書所需的的各項費用。次日,兩原告通知被告徐某協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但被告遲遲不予配合。兩被告稱后悔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兩原告,現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兩原告將涉案房屋返還,其愿意雙倍返還購房款。對此,兩原告不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兩原告與兩被告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按照協議各自履行了交付房屋和購房款的義務。現有關單位通知原、被告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兩被告卻以后悔出售房屋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系違約行為。兩被告雖提出與兩原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雙倍返還購房款,但兩原告表示不同意解除。
因此,五蓮法院于2014年2月作出判決,依法判令兩被告30日內協助兩原告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書已生效。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