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舒立
三中全會《決定》,將現行管資產、管人和管事的國有資產監管框架,轉變為以管資本為主。相應地,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的方向也已明確,“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對這些原則性闡述不應做過度拘泥之解。國內外實踐表明,即使是公共服務,也可由政府購買民營商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自然壟斷領域,也并不天然要由國企運營。國內外企業史均表明,科技進步的主要驅動力是民營中小企業。因此,國有資本應盡可能從競爭性領域退出,其投資運營方向應為非公經濟暫時無力或不愿到達的領域。
與此相關聯,《決定》指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這一論述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但更應著眼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有前財經高官坦言,在其職業生涯中,非公經濟與公有經濟合作,總逃不掉配角的定位和被利用的命運。地方鐵路建設等諸多事例可證此言不虛。結果是非公人士對新近推出的鐵路建設改革舉措多持觀望態度。為消除顧慮,“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當不折不扣兌現。(摘自《新世紀》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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