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鏈接 踢爆樓市霸王條款
買房時,千萬別被樣板間和宣傳迷了眼,更重要的是切勿忽略了霸王條款的“威力”。
廣告內容不具約束力:買房過程中,老百姓經常遭遇實際交房后看到的房子,與在售樓處廣告單頁上看到的以及樣板間內看到的房子不同的現象,但遇到問題索賠時,開發商經常以“廣告內容不具有約束力”、“樣板房不構成合同承諾,房屋狀況以實際交付為準”等條款拒絕業主的要求。
記者點評: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一般為要約邀請,對出賣人不具有約束力。但律師提醒,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如果這些資料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對購房人訂立購房合同有重大影響的,則應視為要約,對出賣人具有約束力。該條款排除了出賣人所做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成為要約的可能性,免除了出賣人應擔的合同義務,依《合同法》第四十條和《消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當屬無效條款。
違約責任雙方不對等:在房屋交易過程中,買房人因資金周轉問題,延期交清房款,按合同每延期一天須承擔總價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但開發商因各種原因延期交房,卻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只是承擔萬分之一甚至更少的違約金。
記者點評: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不對等,嚴重背離了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和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諸如此類條款,其實是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經營者責任,排除消費者的主要權利,依《合同法》第四十條和《消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當屬無效條款。
本專題撰文/記者 付明實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鹿璐]
版權稿件,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