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唐偉
2013年底,38歲的張某在駕駛油罐車運輸的途中,與同事劉某“偷油”倒賣,在身上沾到漏油的情況下點煙,引火燒身致死。劉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去年,張某家屬曾提起訴訟,索賠死亡賠償金等共141萬余元。北京房山法院經兩次審理,認定張某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雇主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2月26日《新京報》) “偷油”倒賣既違法,又失德,家屬反倒提起訴訟,以“用人單位未盡培訓之責”索賠,如此反差似乎讓人難以接受。事實上,駕駛油罐車運輸屬于特殊行業,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業務培訓,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未加以培訓,導致其安全意識缺失,屬于“嚴重失職”,理應為此承擔責任。
“偷油燒死”是一回事,賠償又是另一回事。所以,偷油引火致死反索賠恰是一堂法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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